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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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2、市场支配地位FRAND许可费禁令请求诉IDC案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Patents,SEPS)是指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即是为实施技术标准而不得不使用的专利。如果一个技术标准得到了广泛应用而成为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就不能进入市场,这个技术标准对相关企业就是强制性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标准的开放性,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技术许可就具有公共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然而,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一样,也是私人财产权。权利人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可能会凭借其必要专利所产生的“锁定效应”而不合理地抬高其专利许可费,或者排除行业
3、中的竞争对手。鉴于技术标准化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创新,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而且还可以减少因技术差异而产生的国际贸易障碍,因此被视为“推动现代经济的火车头”。特别在机械、电子、信息、通信以及其他涉及产品兼容或者互联互通的产业,技术标准化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在维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正当权益的条件下,坚持技术标准的开放性和社会公共性,就成为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交叉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迄今已有多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2015年2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美国高通公司作出罚款60.88亿元人民币的决定,创下了我国行政罚款的最高记录,其主要原因
4、就是高通公司对其标准必要专利收取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商务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也审理过多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如2012年5月19日对谷歌并购摩托罗拉移动和2014年4月8日对微软并购诺基亚两个案件所作的附条件批准。本文论述的中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简称“IDC)是我国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的第一个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原告公司是无线通信设备生产商,被告IDC在无线通信技术领域拥有2G、3G、4G标准下的大量必要专利。原告与被告从2008年11月开始就涉案必要专利许可进行过多次谈判,但因被告索求的许可费大大高于它授权苹果和三星等企业的许可费而未能达成协
5、议。2011年7月,IDC将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联邦法院,请求发布禁令和停止侵权行为。2011年12月6日,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起诉讼,一起请求法院判令停止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另一起请求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判定IDC的专利许可费。2013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3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诉IDC案涉及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诸多反垄断问题,加之和IDC都是全球无线通信领域的大企业,这个判决在国内外引起了高度关注,成为研究标准必要专利与中国反垄断法关系的经典案例。本文将通过剖析该案例,进而阐明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的几个问题
6、。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公司起诉的事由是IDC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然而,要判定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机关一般先得认定该企业占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说明,市场支配地位反映了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即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不受竞争的制约,可以不必考虑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的反应就可自由定价或者自由作出其他经营决策。本案涉及无线通信2G、3G以及4G的主流技术标准,特别是3G技术标准,因这些标准涉及国际电信联盟(ITU
7、)关于国际频谱资源的统一分配,需要各国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因此全球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这些标准。这种情况下,凡是涉及这些技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市场上,必要专利权人自然占市场支配地位。然而,在诉IDC一案,尽管IDC在2G、3G和14G标准拥有大量的必要专利,但它不承认自己占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否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在其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就成为该案审理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一)相关市场的界定要认定一个企业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应当科学和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只有界定了相关市场,才能识别市场上的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
8、和市场集中度,进而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及其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因此,界定相关市场在反垄断执法中通常是对一个竞争行为分析的起点。界定相关市场一般需要考虑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竞争所影响的地域范围,这在反垄断法上分别被称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就相关产品市场而言,应主要考虑消费者的需求替代。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南第3条,“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本案中,原告公司作为无线通信设备生产商,它需要取得IDC在3GPP和3GPP2等标准化国际组织制定并发布的3G无线通信标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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