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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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印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国家认可密码技术,将印章图像数据、印章信息、签名密钥、信任凭证等有效绑定的电子签名数据,可用于签署电子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服务、商事活动、民事活动等领域中涉及的电子
2、印章申领、制作、备案、变更、续期、注销、签章、验章、数据对接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电子私章三类。(一)电子公章。指单位或组织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用于单位或组织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三)电子私章。指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及其他定制章的电子化形式。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的印文图像数据应与实物印章基本一致,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中个人
3、名章的姓名应与持有人身份证的姓名完全一致。第五条电子印章参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或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除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加盖实物印章或手写签名的纸质材料同样有效;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广西统一电子印章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由自治区统一建设,为单位或组织、个人提供电子印章申领、制作、备案、变更、续期、注销、签章、验章、数据对接等管理服务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融合应用。第二章电子印章管理和服务主体第七条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大
4、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区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推广应用等工作,指导和监管统一平台规划、建设、运维、服务实施等工作。自治区公安部门负责推进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统一平台技术对接和印章数据共享,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数据实时同步至统一平台,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自治区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应用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推进相关业务系统与统一平台对接,协调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开展重点领域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相关工作。第八条电子印章服务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提供。电子印章服务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5、)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能够依法提供电子印章相关密码产品或密码服务;(三)两年内(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机构设立以来)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九条政务活动中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他活动中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三章平台管理第十条统一平台管理包括平台的规划、建设、运维、生态接入、安全保障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统一平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第十二条统一平台的建设与密码使用应符合国家电子印章、密码算法、数字证书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使用规范。第十三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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