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港市本级不动产征收后办理权属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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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贵港市本级不动产征收后办理权属变更或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的通知的精神,2024年8月起,全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全面用于项目用地报批权属审核和土地开发利用,对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为确保用地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等权属被
2、政府依法征收后不动产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登记,因政府依法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权利变化或消灭,且未办理相应权利注销或变更登记的。由辖区征收中心集中清理,收回原权利人持有的产权证书,并依据相关征收协议、批复等文件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原权属全部征收的,由辖区征收中心依本通知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嘱托文件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原权属部分征收的,由原权利人委托辖区征收中心具体工作人员或原权利人与辖区征收中心委托人共同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3、申请变更登记,相关测绘、地籍调查及相关的征收费用由辖区征收中心按规定统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依申请办理相关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等权利或他项权利的注销或变更登记。二、本通知印发后,实施征收单位需商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核实拟征收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的产权登记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在签订征收协议时收回原权利证书并按前款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注销手续;由原权利人书面委托实施征收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并按前款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三、贵港市本级不动产征收后办理权属变更或注销登记工作由辖区政府负统筹负责做好登记手续的前期工作,辖区征收中心具体组织落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政策及具体办理流程的制定、指导工作。办理权属变更或注销登记所需的测绘、地籍调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纳入征收(收储)成本统一保障。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不动产权属清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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