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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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603197证券简称:保隆科技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BaolongAutomotiveCorporation(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5500号)/BO1.ONG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二O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2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2二、本次发行可转债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2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4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4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4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4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6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6
2、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7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8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9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9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10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15第五节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22第六节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2325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3、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9,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空气悬架系统智能制造扩能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等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二、本次发行可转债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为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4、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空气悬架系统智能制造扩能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经过公司谨慎论证,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上述项目投资总额为192,200万元,项目资金需求较大,公司现有资金难以完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为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二)空气悬架系统智能制造扩能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需要长期资金支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空气悬架系统智能制造扩能项目涉及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生产线建设等资本性支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为6年,可较好地满足公司的长期资金需求,同时与长期金融机构贷款或其
5、他一般债务类融资方式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相对较低,可以减轻公司利息支出的压力。(三)公司业务扩张对营运资金需求增加2021-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由389,758.56万元增长至589,746.49万元,复合增长率达到23.01%o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提升,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持续增加,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的流动资产规模,保障公司运营资金正常周转。与银行借款等融资方式相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补充流动资金对资产负债结构更加有利,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
6、的融资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兼具股债双性。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票面利率相对较低,能够降低公司融资成本。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能够适当提高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充分利用债务杠杆提升资产收益率,提高股东利润回报。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
7、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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