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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为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保护企业职工和周围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责任人是本部门环保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全面规划、革新技术、综合利用、科学管理、防治污染”的方针。3、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负责控制污染源,治理、消除污染影响。4、公司组织生产应最大限度地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三废排放,降低污染影响,搞好技术革新和综合利用,通过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把“三废”消灭
2、和减少在生产过程中。5、建设老产品的扩建、技改项目时,必须实行“以新代老”的原则,新老“三废”要一并解决,增产不增污,不得产生新的污染源。6、对污染严重,而又有治理方法的项目,厂内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解决,对尚无治理办法或处理效果尚不理想的项目,由经理组织有关部门限期完成。7、公司各部门应注意节约能源,组织生产要严格执行消耗定额,综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生活及工业废水应排入废水处理系统,严禁采用或变相采用渗井坑等办法直接排入地下,以防止污染地下水。8、公司所产生固体废物尽量综合利用,暂时确无利用办法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临时储存时,场所要采取防渗漏、封闭措施。9、环境保护设施应从
3、有资质的单位制作或购买合格产品。10、使用噪音大、振动大的设备和产生粉尘的设施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消音、隔音、吸音和防尘措施,确保操作岗位达到规定限值,厂界符合要求。11、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项目的设备设施不得随便停用,开停车时必须经过生产技术科批准。12、环保工作要做到三个同时(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环保工作)五个纳入(把环保工作纳入增产节约,纳入经济责任制,纳入企业管理内容,纳入生产调度管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13、生产车间要因地制宜地在车间、厂房周围植树造林,种植草坪,加强管理,逐年扩大绿化面积,不断改善劳动环境。14、对批准纳入环保治理的项目,财
4、务、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在资金、物资和施工力量方面予以充分的保证。15、厂内生产应达到无泄漏工厂要求,有效减少污染影响。15.1凡是目前国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能综合利用的各种“三废”资源和余热,其利用率要达到80%以上。生产过程中可用尾气,要回收利用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15.2各种工业污染源已进行治理,排放的“三废”符合国家排放制度。污染源治理设施配套率大于95%,环保设施年运行率大于95%;15.3生产现场的有害物质和粉尘的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制度,年平均合格率大于85%;15.4噪声大的生产设备和工艺,采取了消声或隔音装置。生产现场的噪音和厂界噪音己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15.5
5、厂区绿化率大于15%或可绿化率大于95机机器、设备、管道整洁,安全附件齐全,生产场所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厂容厂貌整齐、清洁、卫生、马路无堆物、地面无垃圾、卫生无死角。16、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不论生产规模大小及资金来源一律执行“三同时”规定,确保不增加污染负荷,增效不增污。17、凡建设项目项目的厂址选择总体布置“三废”防治措施设置,应有公司生产技术科参与研究,并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方能确定。18、建设项目要尽量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必须有先进的“三废”治理措施,实行层层把关,凡生产工艺有“三废”三同时没有防治措施的设计,基建部门不得施工,凡是没有同时完成“三废”治理或应有而没有污染治理
6、措施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部门不得验收投产。19、凡没有“三废治理或处理“三废”技术不过关的新产品及科研成果,不予以鉴定和推广,更不得用于生产。凡是对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技改,不得批准立项。20、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治污染的第一负责人,在环保、污染物治理等方面要切实做到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环保工作。21、生产部门要根据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本单位、岗位的控制指标,并作为操作规程和生产岗位责任的重要内容,控制情况应记入相应台帐。22、生产部门要督促车间加强生产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消除跑、冒、滴、漏,不断降低原材料消耗及“三废”排放量,加强异味治理工作,确保厂界无异味。
7、23、公司环保设施是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的重要部分,不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停用、拆迁或损坏。检修要提前环保部门申报,检修方案包括检修时产生的污染物处置方案,不得造成二次污染。24、污染治理效果及监测数据应及时公布,不落实持续改进。25、公司将车间及各班组环保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指标。26、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或有条件治理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并经督促检查不听劝告,致使排放的“三废”长期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确定由于其过错造成公司被上级部门处罚的,从其工资中扣出。27、对违章操作,不听劝阻,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处理。28、公司职工或有关部门凡是对公司及社会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要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特殊成绩和贡献者要通报表扬,并向区、市推荐。29、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考核条件,完不成规定的环境任务不得评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