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征地拆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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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笫二条铁路征地拆迁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及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与沿线省(市)人民政府分别签署的关于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部省纪要”),认真执行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积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第三条铁路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
2、久用地以及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等临时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永久用地经勘测定界后,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第四条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权属后,与地方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按期拆除。第五条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站前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第六条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第三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职责第七条铁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有关单位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第八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线征地拆迁工作。(一)负责与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国
3、家有关部委及沿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办理有关征地拆迁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二)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制定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并落实;(三)办理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用地的文件;(四)落实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的申请;(五)配合、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六)落实“部省纪要”、“实施协议”以外与军事、国道等特殊项目拆迁的商谈;(七)负责组织施工用地图的审核,向用地所属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八)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与县(市、区)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类别、数量及权属;(九)负责审定征
4、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十)负责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十一)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及土地确权。第九条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配合公司向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组织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三)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类别、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
5、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四)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五)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六)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七)详细调查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八)督促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按照有关移民安置内部监测填报内容,完成有关报表。第十条参建设计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征地拆迁各项工作。(
6、一)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市、县(区)行政区划汇总的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二)配合公司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三)现场设计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四)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签字确认。(五)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和协议的签订。(六)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第十一条参建的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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