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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铁路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铁路建设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公司保秘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导思想。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置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委在上级党委
2、和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处理保密委工作的日常事务。保密委主任由副经理担任,副主任由总工程师兼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保密办设在综合部,负责保密日常事务,保密办主任由综合部主任兼任。第五条公司应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第六条公司保密委成员及保密办成员调整时,应经公司党组织批准,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第三章密级范围和定密规定第七条公司保密委接受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照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并公布的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
3、规定(铁办1989269号),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保密范围和密级,任何部门、个人未经保密委员会批准无权扩大、缩小、更改密级范围。第八条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第九条公司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第十条公司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照规定确
4、定并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结合公司实际,对涉密内容规定如下:(一)绝密级:涉及绝密级事项的文件资料以及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二)机密级:涉及机密级事项的党政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三)秘密级:接待国外代表团(组)来项目参观、访问、交流的请示及重要谈话记录;涉及秘密级事项的党政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和任免决定;尚未公布的重大改革方案;尚未公布的铁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涉及国家高新技术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资料;具
5、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铁路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和工艺;与国(境)外合作交往等经济活动的内部方案、策略、报价、标底及统一对外措施;铁路工程建设中工程施工、监理、设备、物资等招投标项目中的涉密内容;铁路枢纽、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的图纸、资料;铁路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代码;涉及秘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涉及中心桩黄海高程、GPS座标等有关地理信息资料;其他涉及公司利益的有关事项。第十一条不能标明密级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新增、临时产生的秘密事项由发生部门与公司保密办联系,共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人员,并
6、书面记录在案。第十二条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确定的计划、设计、施工有关保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办确定密级。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应按其涉及范围、内容中最高密级确定密级。第十四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不明确属于何种密级的事项,归口公司保密办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后确定。第十五条对需要变更、解除密级或继续保密的,保密办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第四章保密工作制度第十六条接触秘密事项的人员或部门的范围,由公司保密委限定。第十七条复制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并需经过保密办主任批准,并有书面记录。第十八条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
7、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携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九条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销毁,应严格按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汇综发200114号)执行。第二十条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二十一条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计算机内部网和外部网的
8、物理隔断,严禁涉密内容在内部专网及互联网录入和传输。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禁储存和处理涉密信息。第二十二条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公司保密委领导。网络的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指导由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网络的保密建设和管理由保密办负责。第二十三条凡超过保修期限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应送国家保密部门指定单位维修。在保修期内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先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后方可送保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降低密级,不作为涉密机使用及拟报废时都必须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第二十四条涉及保密废纸、电子载体和影音、影像保密资料的回收销毁范围:(一)按照规定清理回收需销毁的保密文件、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
9、业档案。(二)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和保密笔记本等。(三)各项工作中产生的有涉密内容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四)已过期或作废的涉及公司内部秘密的内容。第二十五条确定属于保密的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保密措施,除经批准外,不得擅自入内。第二十六条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主管领导,查明被泄露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泄密的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一级保密组织。第二十七条对于提供给境外公司咨询机构的资料执行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规定。第五章领导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保障各类秘密安全,负起管辖范围内保密工作,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确保自身和本单位不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二十九条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章检查和惩处工作第三十条公司干部职工应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保密部门进行的保密检查。第三十一条对检查发现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由保密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第三十二条保密委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泄密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