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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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
2、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44号)、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三府办发(2013)222号)、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三府办发(2014)6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廉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
3、员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困难等家庭,实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三都水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实施管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督促、指导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县城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教育部门进行分配运营管理;计生、卫生、各镇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分配运营管理;全县按照本办法进行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核准、建档及归档工作,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八条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工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机关事务、教育、卫健、退役军人、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九条城市家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核定(一)家庭低收入认定: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进行认定;(二)住房困难标准认定:按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进行认定,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三)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收入核定主要包含家庭经济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主要包括:1 .工薪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励性绩效);2 .经营性收入;3 .其他收入;4 .财
6、产性收入,主要包括:(1)投资收入;(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不动产继承和受赠收入;5 .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1)转移性收入;(2)出售财物收入;(3)借贷收入;(4)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四)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的退伍费;(2)各级政府颁发的对有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等;(3)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4)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正常死亡或病死亡人员除外);(5)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费;(6)各级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助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7)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8)政府和社会机构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9)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金;(10)国家和省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五)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核定标准参照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执行;(六)住房面积认定按中低收入人均保障面积规定执行;(七)家庭最低收入标准若有变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另行公布。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中央和省州下达的补助资金;(二)按国家和省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应提取的资金;(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住
8、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五)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回购,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三章房源筹集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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