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与责任的区分 实践技术与目的理性之间的张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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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法与责任的区分:实践技术与目的理性之间的张力考察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百余年的发展史,我们却发现,在该体系建构和演变的过程中,教学法和刑法目的理性似乎尚未实现完全的兼容,二者始终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关注这一冲突,并对其深层次的成因展开分析,这对于我们更为深入和全面地了解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利弊来说是不无裨益的。目次一、导言二、不圣与刑罚目的:从黑格尔学派到人的不法论三、归责论视角:归责标准二元化的困境四、规范论视角:举动规范与不法的“交流性”五、结语六、参考资料导言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故乡德国,犯罪论体系之争已然刀光剑影暗淡、鼓角争鸣远去。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大学教育中,绝大多数的学者都将现代三阶
2、层犯罪论体系不加质疑地奉为起点和前提。与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情况不同,德国当代的教科书市场上,以科学探索为导向、富于理论建构色彩的体系书已难得一见,充斥市面的大多都是叙述体系高度雷同、纯供学生复习备考之用的简明教科书。犯罪论构造的问题,俨然已经走到了“历史的终结二人们对于体系研究的热情逐渐衰退,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现代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共犯论、错误论等重要领域所持的基本立场,已经获得了现行德国刑法典的确认,这似乎降低了教义学进一步探讨体系建构问题的空间和意义;又如,在前人的理论积累已相当干厚、已有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的情况下,年轻学者要想在犯罪论体系方面实现突破和创新,所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
3、本相对较高。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当代的法学在整体上更为注重解决现实问题的实效。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论题式的思考或日问题思考,在法学研究中的实际地位渐渐超过了传统的体系思考;法学教育也愈加重视培养能够直接满足实务市场需要的法律工匠。在这一背景下,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体系,人们不再热衷于体系的改造或者建构,而更愿意将精力和时间投放到具体、细致的个别问题之上,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过,对于体系的探索之所以不能停歇,一方面是因为体系是科学本身的需要。一门纯粹的实践技术,可以满足于“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只要能够见招拆招式地应对眼下出现的问题即可。但是,一门科学的理论却远不能止步于此,它需
4、要具有全局意识和前瞻功能,需要将单个的问题解决方案连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整体,从而即使当下每个解决方案获得更深层次的正当性,也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可靠的破解思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治国内在的需求,因为体系的存在大体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裁判结论的可预测性。在中国刑法学界,犯罪论体系之争在21世纪的头十年曾经达到一个高潮。在最近的十年间,尽管大规模针锋相对的公开论战已难得一见,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方案之间的较量已归于平息。事实上,体系之争只是逐渐从宏观层面下沉到了具体问题的层面,由原先的集中“会战”转变为了分散各处的“巷战”。随着德日刑法理论更大规模的引进,阶层式犯罪论体系正以“润物细无声”
5、的方式,在过失犯论、共犯论、违法性认识错误、出罪事由等诸多具体领域的研讨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目前,人们对于阶层式犯罪论的结构特点已经熟知,对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演变历程也有了较为准确的了解。未来,关于犯罪论体系的研究,除了需要更为紧密地与具体问题相联系之外,可能还需要以更为敏锐的目光去关注和发掘体系变动所反映的内在规律。人们一般认为,犯罪论体系既是供司法者认定犯罪的实务操作程式,又是供刑法学进行科学探索的分析框架。因此,犯罪论体系应当能够同时满足教学法和刑法目的理性两方面的需求。但是,考察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百余年的发展史,我们却发现,在该体系建构和演变的过程中,教学法和刑法目的理性似乎尚未
6、实现完全的兼容,二者始终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关注这一冲突,并对其深层次的成因展开分析,这对于我们更为深入和全面地了解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利弊来说是不无裨益的。不法与刑罚目的:从黑格尔学派到人的不法论学界公认,如果单纯从简练清晰、易于理解的标准来加以衡量,贝林-李斯特体系(Beling-1.iSZtSCheSSystem)是值得称道的。既然如此,那么在其后的一百余年间,为什么这一体系还会经历多次的改造和变迁,甚至还有学者主张应从根本上将其废弃呢?韦尔策尔(WeIZeI)对不法所进行的主观化改造原本是以其目的行为论为基石,但在目的行为论渐渐被人们抛弃之后,为什么这种主观化的改造非但没有随之偃旗息鼓,
7、反而在德国刑法学界占据了绝对支配地位呢?这就说明,我们一方面需要首先确定用于评判体系优劣的标准,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犯罪论体系的外在变化把握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拉德布鲁赫(RadbrUCh)曾经对“体系”的不同含义进行过精细的研究,他把体系区分为以下五类:(1)推论性体系。该体系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出结论。(2)分类性体系。该体系从类概念出发,通过往上添加各种要素逐步推导出愈加狭窄的种概念。(3)范畴性体系。该体系不是单纯根据形式逻辑,而是主要根据事物自身的物本逻辑,对其进行形式与素材、范畴与质料的划分。(4)合目的性体系。该体系是依据特定的目的与手段建构起来的。(5)教学法体系。这种体系旨在创
8、建一种简洁明晰的叙事方式,从而使相关的知识易于为人们所理解和掌握。拉德布鲁赫强调,应当特别注意教学法体系与科学体系之间的差别,即前者纯粹是一种叙述方式,仅凭它无法获得新的知识;后者则具有认识论上的价值,只有它才能在某一思想和专业内部实现科学所要求的统一性。例如,在大多数案件中,先从某种法益受损的结果入手,或者将作为和不作为区分开来,有利于初学者清晰地把握犯罪的不同类别以及与之相应的案例分析思维,也有利于提高司法认定的效率和准确度。因此,从教学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将客观的法益损害结果视为犯罪事实调查的首要环节,也有必要先讲授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后介绍不作为犯的特征。但是,从刑法领域内的目的理性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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