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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00230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一词来源于罗马法,并于合同的概念存在两种观点:债权关系说、民事关系说。2、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合同的特征:O1.合同是一种合意:包含以下要素:一是合同的成立必需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各方当事人需相互作出意思表示;三是各个意思表示是一样的。0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0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C4、|合同的分类:1)出名合同、无名合同:出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赐予其特定名称及详细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确
2、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2)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因为当事人间的对待给付具有交换性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需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酬劳
3、的合同。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首先,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其次,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能担当较低的留意义务;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外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限于客运合同、保管合同等。二者区分的法律意义: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应当或必需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须要实行特定的形式。区分:在于是否应以确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6)主合同、从合同:主合同:
4、指不依靠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7)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本约(本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又叫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约定将来订立确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又叫预备合同。留意:一方违反预约合同,拒绝订立本约。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须要通过其代理人参加缔约。(2)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匕合同关系的构成要素:J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
5、成的。1)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2)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3)合同关系的客体:客体为合同债券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6、合同关系的痢口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恳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恳求和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恳求或提出诉讼恳求。2)
6、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担当合同说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见合同上的权利.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详细引出以下几项规则:(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3)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担当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Ol.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担当责任,而
7、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0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状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0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担当违约责任,只有债权人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7、合同法:I是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8、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I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条所称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J(1)合同法适用于同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同等自愿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注:以下的一系列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0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非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0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03.依据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其次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诚恳信用、合法、激励交易。红金圆巨出飒1.J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
9、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愚信用原耐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恳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以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1)该原则设立的必要性在于: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其次、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第三、诚恳信用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恳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平衡利益冲突、为说明
10、法律和合同供应准则等作用。2)在合同法中,诚恳原则详细体现为:O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负有如下义务:第一,忠实的义务。其次,诚恳守信,不得欺诈他人,也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第三,相互照看和帮助的义务。第四,遵守承诺的义务。0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0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包括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等。D04.在合同解除方面,解除合同也应遵循诚恳信用原则。0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依据诚恳信用原则的要求。4、合法原则:I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需遵遵守法律律和行政法规。其次、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
11、合同法没有接受支配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依据指令性支配订立合同,但在特殊状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须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需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星邈鲍易星则IJ我国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激励交易原则:D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殊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b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状况下,一方己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2、;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第三章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中具有的重要意义: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同时,合同的成立也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记。3)尽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亲密联系。一般状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以下内容:0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居处;02.标的;03.数量;04.质量;05.价款或酬劳;0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07.违约责任;08.解决
13、争议的方法。合同成立的根本标记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验要约、承诺阶段。3.要约: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4、要约的生效要件:I1)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必需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需详细确定。4)要约必需送达受要约人。5、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2)区分:O1.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做出区分:由于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
14、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02.依法律规定做出区分:法律假如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03.依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04.依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做出区分。05.依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6、要约的法律效力:I包括生效时间、存续期间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接受到达主义,对于要约的生铲时间应留意儿个问题:01.到达不确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脱离要约人之限制,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限制的地方即为到达。0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前,要约人可撤回或
15、修改内容;03.接受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可多长时间内持续其法律效力。若没明确规定存续期限,应区分如下状况:O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只有即时作出承诺,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0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要约中没有规定,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人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必需时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M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为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前、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回、撤销要约,同时要约人也可在要约中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效力的拘束,只要符合这些规定,则撤回或撤销要约是有效的。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寮质拘束力,即承诺适格,指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有,受要约人必需依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8、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