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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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物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运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
2、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物业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探讨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含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经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3、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其次章物业交付第八条新建物业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报房管部门备案。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或
4、现售备案时,应当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第十条开发企业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对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书面承诺。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开发企业移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书面查验记录,并与开发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物业交付运用前,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5、,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运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运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企业无偿供应,属全体业主共有,用作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物业服务用房应按下列规定配置:(一)建筑面积依据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
6、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运用功能。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帮助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第十五条物业在保修期之内出现质量缺陷,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用于保修期内的质量修理,保修期满后,对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及余额刚好退还。详细实施方法由市房管部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管理。
7、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独立运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一)业主入住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业主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开发企业可以派员参与。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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