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0 带来的六个法律挑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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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eb3.0带来的六个法律挑战一、价值互联网,不能忽视人们对“秩序的需求”以加密技术为基础设施,互联网发展逐渐进入价值互联网时代。所谓价值互联网是人们通过共同信任的某种技术机制,陌生人之间产生交易(交换)而不需要中央银行发的货币作为媒介,即互联网可“自循环”,不需要网外实体世界的金融支撑和制度供给。如此推演下去,未来世界的场景可能会变为“无政府主义的试验场。但是,基于加密技术和算法所营造的数字世界,尤其是价值互联网,还是为生物学上的人而服务的。我们是有血有肉有恐惧有希望的人类,并非电脑合成的数字人,人类的基本诉求在数字世界也会被彰显,其中就有一项深藏在心灵底层的对秩序的需求。而这种对秩序的需求
2、,就是法律最初的起源。如果人类的存在的方式还是物理繁衍,血肉之躯,大概率法律还将长期存在,即便是在价值互联网时代,也需要法律定分止争,但这里的法律恐怕不再主要是全体人员的共识,而更多是交易双方的共识即合约,只要不违法最基本的刑法底线就允许其达成共识,按照自己的想法去生活。Web3.0所创造的信任,不再是参与者对某个权威的信任,而是参与者对于技术机制的信任。共识就会从普遍的最大公约数,迈向部分人的部分共识即可。这是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必将影响法律对于权责利的分配原则。小结一下,只要有人性和物理存在的人类,法律是必需品。但价值互联网会冲击传统的法律理念,从而改变部门法的原则,形成新的权责利分配体系
3、。二、倒逼监管科技的迭代升级还记得飒姐初中时,上网费每小时8元,那可是一笔大钱,我不得不与同学小金AA制,在服装店后面的网吧里,笨拙地开启聊天室,俩人合伙跟网络上不认识的小哥哥聊天,最终人家一句:不聊了,你打字慢。那个时代,第一次在互联网上看到了“丧文化”,LA的街头,充斥着颓废的眼神和黄赌毒,彼时就在考虑,难道没有网络上的执法者去管一管吗?Web3.0同理,价值互联网,意味着传统2.0时代监管的抓手:支付渠道,被冲淡了。在某些情形下,你我的认知交流同时意味着自动的价值转移,没有白嫖的知识,没有白嫖的know-how,服务即支付,得到即支付。请注意,没有时间差,也就降低了“事缓则圆”的可能性。
4、鉴于此,未来的监管手段需要推陈出新,比如在智能合约上打上某种“标签”,规定智能合约里有某种追踪机制,如此一来就可以一下子把证据链拉满。同时,监管与司法联动,使用监管标签的智能合约,在互联网法院实现“秒判”,也不用担心“执行难”问题,智能合约“秒执行”。飒姐乐见其成,但又忧虑民事诉讼律师的前程。三、从法定到共识,物权的基础根据大陆法系的通说,“物权的本质在于,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即“物权法定:法律在决定“物之为物”中扮演了一锤定音的角色,也就是说法律是度量一个东西能否被认定为“物的关键。那么,由算法自发形成的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物?从2013年,我国监管机关对比特币的观点可见:比特币属于
5、特定的虚拟商品。鉴于商品是物的子概念,从逻辑上推出比特币在我国被承认为一种特殊的物。民法典第127条对于虚拟财产给了保护空间,因此,在我国持有比特币并不违反法秩序。那么,如果底层逻辑破灭呢,由web3.0带来的价值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需求交换,不在依赖于一个外部的公正裁判者,而是彼此认可或小范围共识即可。物,仅在一部分人眼中是有交换价值的物;在另外一部分人眼中就是128个乱糟糟的字符。如是,全世界法律对于物权的定义可能都会改变。应该说,我国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的倾向性保护,是前瞻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民法如母亲般的胸怀接纳了虚拟财产,给了虚拟财产被法律保护的身份。但有些国家的民法典相对封闭,
6、正如“电是否属于“物”也经历了旷日持久的大讨论。但是,新技术和新生产关系还是会对民法发起挑战。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T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第320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鉴于此,私域内产生的共识物,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征用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对于智能合约的要求极高,要设置不同的极少可能触发的条件,防止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法律要求履约。四、国家铸币权与资本市场兴盛当
7、前,新兴科技可能已经对传统法律规范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挑战,但却没有任何一项技术能与Web3.0所潜在的风险相媲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Web3.0正在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国家铸币权发起前所未有的挑战。要理解Web3.0与铸币权之争,我们就必须明白货币和铸币权的本质是什么?最新的货币理论认为:货币是一种财产的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本质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即“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场,换吾之所需”,而这种约定由国家进行授信背书,以国家信用承载其身,所以货币也可以看作“信用”的体现。铸币权顾名思义就是铸造货币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将铸币权视之为一种由国家行使的,中心化经济系统所特有的“授信”
8、权。但是,货币本身作为一般等价物,只是物质交换的便捷工具,其无法解决商业贸易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人们逐渐发现,如果不同区域之间所承认和使用的货币不同且不互通,那货币的存在反而会阻碍区域间的经济往来,彼时物质交换的方式又会回到效率低下的以物易物。怎么解决这一问题?秦始皇说:“书同文,车同轨,度同制,行同伦,地同域。”是的,此时如果能建立一个足够强大、凝聚了所有人共识的中心,那么完全可以由该中心来铸造一种全区域统一使用的货币,以打破货币不同经济不通的僵局。这个由中心背书授信,铸造统一货币的过程即为铸币,该行为能且只能由国家行使。区块链作为Web3.0的底层技术,去信任化、匿名化等技术特征正在对传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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