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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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因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是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
2、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旅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征收的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档案管理制度。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办理户口
3、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第七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房屋权属、合法(违法)面积、用途等调查。公安、建设、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应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成立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征收中心、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当地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经依法登记的,以登记面积为准;尚未登记或土地登记与房产
4、登记不一致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62号)、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01号)、青田县实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细则(暂行)的补充意见(二)(青政发2018)147号)等相关文件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送达被征收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交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规征收补偿安置。认定为可补办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的,予以补偿安置。.合法继承“一户多宅”的房屋,可进行补偿安置。认定为非住宅、不符合“一户一
5、宅”政策或经处罚后暂时保留使用房屋的,不进行安置。.改变用途房屋的认定参照我县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的认定方式认定。调查结果与认定结果一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第八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人、实施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标准、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示。第九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现状调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告指定地点如实申报,申请复核。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口簿;(二)不动产登记凭证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
6、料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三)涉及营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可申请复核期满后十日内完成复核,并公布;疑难的可适当延长复核时间,经报县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确定复核结果,并公布。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以房屋及其附属物现状调查、认定公示结果为准;有异议的,以公布的复核结果为准。第十条被征收房屋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在十日内商议一致选择一家评估机构;未能商议一致的,由征收部门提出不少于3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抽签或摇号
7、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参与见证。第十一条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评估时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人的姓名、位置、面积、评估结果等主要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在公示期限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解释或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被征收人对原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作为补偿安置
8、依据。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征收人承担。鉴定维持原评估结果的,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停业损失补助等按照县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协议生效和失效条件。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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