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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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由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且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新建、扩建、改建电源工程项目实施的审计。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确认的工程项目投资完成额将作为财务转增固定资产和基建项目双达标奖励基数计算的重要标准。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
2、、水电流域公司(以下简称:二级管理机构)的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已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复审计。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可委托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集团公司审计部或集团公司委托的二级管理机构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承办的审计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的聘请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制。第七条审计项目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由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委托的二级管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三方共同签订。第八条外委审计项目要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明确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委托的二级管
3、理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三方项目联系人,定期工作联系,及时处理相关事宜。第九条中介机构应于每季末、年末向委托方报送阶段性审计报告(附件一)、管理建议书(附件二),审计统计报表(附件三)。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具体分工如下:一、集团公司审计部的职责1、负责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关制度、办法。2、负责制定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计划。3、负责组织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招投标,确定中介机构。4、负责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开展,协调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等各方关系,控制、监督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5、负
4、责组织审计过程中争议问题的最终裁定。6、负责对审计费用的支付进行审批。7、负责向集团公司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和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竣工决算审计处理意见。二、二级管理机构审计部门的职责1、负责向集团公司审计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2、负责指导集团公司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的开展,协调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等各方关系,控制、监督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3、每半年向集团公司报送受托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专题报告,重大事项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三、项目建设单位职责1、负责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二级管理机构审计部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建
5、设单位,向集团公司审计部申报)。2、负责为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提供审计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3、负责协调审计期间中介机构与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等参建单位关系。4、负责审计费用的支付。四、被委托的中介机构职责:1、根据合同(业务约定书)要求,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实施跟踪审计。2、负责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审计工作情况,报送审计工作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四章审计费用第十一条外委审计费用采取固定审计费用加酬金的方法。审计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0.8%。,其中酬金所占比例不低于总审计费用50%o一、固定审计费用指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
6、踪审计业务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二、酬金指按工程造价审减额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费用。审减额指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的送审金额和中介机构审定额之间的差额。审减额原则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如有异意,由集团公司组织专家最终裁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管理建设书对工程建设项目加强管理、控制造价具有重要影响的,可给予适当奖励。三、审计费用可实行分期付款,进点10日内预付固定审计费用20%,每年1季度前支付经确认的上一年度酬金的80%,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并经委托方批准审核后1月内结清全部审计费用。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组织实施前,应组成审计组
7、,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组应由熟悉电力行业基本建设管理的审计、工程、财务等专业人员组成。第十三条审计组应根据审计要求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并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在实施审计前10日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受托中介机构。第十五条审计组首次进点并应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计划、工程、物资、财务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施工承包单位有关负责人。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就审计涉及到的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结算等方面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8、及时性负责。(1)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3)概算投资构成、批准及重大设计变更等相关调整资料;(4)施工、设计、监理、设备及主材料招标的有关资料、合同及执行情况;(5)土地征用及赔偿等有关文件;(6)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施工组织设计;(7)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鉴定、现场签证等情况;(8)设备价款和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单项(单位)工程结算书等工程结算资料;(9)基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实际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融资文件,包括借款、担保合同等;(10)其它工程成本和费用支付情况;(Il)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12)竣工初步验收报告;(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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