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成长激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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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成长激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若干政策(东发改(2023)225号)第一章第(三)条、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对象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东莞市,经营场所在松山湖功能区、滨海湾新区、万江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塘厦镇等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专门从事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和新型应用生产及研发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二、申报条件(一)主要经营业务须为
2、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制造、封装测试和研发生产化合物半导体、装备及材料。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要求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o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要求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o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封测企业:要求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装备企业:要求集成电路装备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o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材料企业:要求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o(二)年度营业收入须突破1亿元以上,并且年度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
3、纳税申报表销售总额数据为主要依据,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纳税申报。(三)申报单位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四)申报单位未获得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资助标准(一)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设计研发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每年单独核算数据,不认可企业以留存数据申报。(二)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化合物半导体、装备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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