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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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附属医院医护员工),也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不端认定第三条在学术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相关学
2、术成果进行充分的查新,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三)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四)合作成果应按照成员在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的大小确定署名顺序;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在校学生的学术成果,指导教师为主要责任人;(五)学术成果中的各级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级别;(六)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
3、和论证;(七)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涉及保密的学术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学术活动时有以下行为被认定为学术道德不端:(一)伪造与篡改实验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二)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与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三)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四)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
4、其名等,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将同一研究成果同时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六)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第三章职责与处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政策的制定、宣传、解释、咨询,评估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存在的问题,接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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