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开展首轮流片验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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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东莞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开展首轮流片验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若干政策(东发改(2023)225号)第二章第(七)条、东莞市促进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对象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东莞市,经营场所在松山湖功能区、滨海湾新区、万江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塘厦镇及万江镇等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专门从事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和新型应用生产及研发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二、申报条件(一)
2、主要经营业务须为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要求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二)申请流片补贴的芯片产品为申报单位自主研发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产品,委外研发的产品不予补贴。申报阶段尚未获得知识产权,承诺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月内提交知识产权证书的单位,可参与申报。(三)申报单位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四)申报单位未获得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
3、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资助标准(一)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申报单位,按照不超过首轮流片费用(含IP授权、光罩制作、测试验证)的6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300万元。(二)对首次完成全掩膜(FU1.1.MASK)工程产品流片的申报单位,按照不超过首轮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500万元。(三)同一型号芯片只补贴首次流片费用,并且芯片产品须为申报单位自主研发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产品,委外研发的产品不予补贴。(四)经认定属于填补芯片产业链空白的重大产品,流片补贴比例上浮不超过10%。(五)同一申报单位上述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四、申报程序每年开展一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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