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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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部全称】(以下称项目部)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起重作业是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场地,根据起重物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要求采用不同方法将重物放置到相应的位置。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项目部技术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编制专项吊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履行编制、审查、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作业。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论证。(一)负责对参与起重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三)负责对吊装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起重作业提供技术指导。第五条项目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一)参与专项吊装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一)负责起重作业施工全程的统一安排、协调、指挥。(三)负责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实施。(四)负责组织或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五)负责组织吊装前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工作。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责:(一)负责组织开展起重作业风险辨识、评价,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二)参与专项吊装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四)负责编制起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起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参与安全技
3、术交底。(五)负责对属于危大工程的起重作业进行旁站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违规违章行为。第七条项目部机电物资管理部门职责:(一)参与专项吊装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二)负责起重设备、吊索具、钢丝绳等的进场验收,确保其完好性。(三)参与起重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四)负责定期组织开展设备、吊索具、钢丝绳等的专项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五)编制起重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操作规程交底培训。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八条正式吊装前的确认:(一)明确作业人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职责,明确信号司索工与起重机操作员的交流方式。J二)再次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燃-2-油、润滑油、液压油
4、、冷却液等应符合要求,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排除。(三)对电缆、各导线及电气设备绝缘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破损漏电现象,供电系统应安全可靠。(四)对接地系统进行检查,对于保护接零系统,起重机械的重复接地或防雷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对于保护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o(五)判断起吊点与周围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作业点作业空间应满足需要。(六)起重作业场地基础应满足平整度、坡度、承载力要求,严禁在承载力不足的地基上起吊。(七)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覆盖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域,并应有监护、警示措施,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第九条起吊物的固定、绑扎及试吊:(一)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
5、,应按标记绑扎后再吊运。(二)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根据计算确定,进行起吊的重物必须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三)构件的吊点应符合设计规定,对异形构件或当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保证荷载起升时均匀平衡,没有倾覆的趋势;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45o-60o,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四)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必须先进行试吊,将构件调离地面200-300mm,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不得盲目起吊。第十条作业中安全措施:(一)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吊装操作人员应按
6、吊装指挥人员指挥信号进行操作,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严禁进行吊装作业;无论何时,操作人员随时都必须执行来自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二)严禁起重机吊人,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吊装起吊重量不明、埋于地下或黏结在地面上的构件,严禁任何人员在已吊起的构件下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通行。(三)载荷在吊索具或提升装置上应保持平衡,起重机械进行回转、变幅和运行时,不得突然启动和停止。(四)吊运速度应控制在使物品摆动半径在规定的范围内,当物品的摆动有危险时,应做出标志或限定的轮廓线。(五)载荷在运行轨迹上应与障碍物保持一定的间距,荷载和
7、钢丝绳不得与任何障碍物刮碰。(六)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除设计允许的专用起重机外,主、副钩不得同时使用,设备与吊臂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500mmo(七)高空吊装风机构件、屋架、梁或采用斜吊法吊装柱等,应绑扎溜绳,控制构件的平衡和稳定;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严禁超载和吊装重量不明的重型构件和设备,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4-(八)吊装作业临时固定工具应在永久固定的连接稳固后拆除;作业时,起重机操作员不得擅自离岗和保养机车。第十一条作业中断及当班结束:(一)暂停作业,应采取措施将起吊物卸落至安全位置,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二)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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