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诊疗措施特约谈话告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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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风险诊疗措施特约谈话告知制度目的: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病员的知情同意权和治疗选择权,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断改善医患关系,结合我院在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方面积累的经验,特制定本制度。范围:临床、医技科室1 .特约谈话告知的对象下列情形应进行高风险诊疗措施特约谈话告知:1.1 三、四类手术,评估手术困难和(或)手术愈合不佳;1.2 新开展的手术;1.3 医疗新技术;1.4 手术中出现过突发情况的患者;改变手术方式或者增加手术范围的患者;1.5 纠纷或纠纷隐患的患者,外院转入我院的纠纷病人手术;1.6 存在精神心理障碍的患者手术;1.7 对治疗效果期望值高的患者;需要使用昂贵自费药品或材料的;1.
2、8 其它高风险的特殊诊疗措施。1.9 病情复杂、患病时间长、具有两种及以上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患者;1.10 特殊人群患者,包括:高龄手术患者、高危产妇、新生儿重症患者、新生儿和外科手术患者。2 .下列情形鼓励进行特约谈话告知:2.1 贫困地区的患者,家庭经济条件差的患者;2.2 没有参加任何形式医疗保险的患者;2.3 直系亲属三人以上的患者;2.4 诊疗过程中表达过对治疗或者服务不满意的患者;3 .谈话的内容3.1 说明病情及预后情况;3.2 说明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这些措施的风险。3.3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说明手术、检查、特殊治疗的目的、必要性、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3、3.4 医疗费用预估;3.5 需要患者及家属配合的事由,拒绝医疗措施的风险。4 .特约谈话告知的程序临床医师根据病员的具体情况拟定特约谈话告知对象,由科室负责人审定,科室提出申请并与医务科约定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医务科医疗安全办公室,由医务科派人主持谈话,谈话前由医务科审查患方参与谈话对象的身份,并填写高风险诊疗措施特约谈话登记表,谈话告知按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告知内容在告知书上载明,由参与告知的临床医师向患方宣读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参与谈话告知的医患双方人员在谈话笔录或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务科参与谈话告知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高风险诊疗措施特约谈话登记表、谈话告知笔录或手术同意书复印件、谈话的录音录像由医务科存档备案。5 .参与特约谈话告知的医方人员人数及要求5.1 科室每次派12名医师参加;医务科每次派12人参加。原则上应当由主管该患者的主治以上医师参加,手术患者应当由主刀医师参加。急诊手术必须由总住院医师或级别更高的医务人员参加谈话告知,择期手术必须由主治医师或级别更高的医务人员参加谈话告知。特殊病例医务科必须有主任或副主任参加谈话告知,必要时请顾问律师参加。6 .对本制度所列特约谈话告知的对象,应进行特约谈话而相关科室未申请特约谈话,由此产生医疗纠纷的,由责任科室或个人按医疗法律法规和卫生院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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