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美丽湘江”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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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项目名称:衡阳市“美丽湘江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4.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内容11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0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51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62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72七、结论74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衡阳市“美丽湘江”项目项目代码2312-430400-04-01-963181建设单位联系人肖杰联系方式15116859999建设地点衡阳市湘江东岸(北段)风光带和东洲岛景区范围地理坐标起点:112度37分40.446秒
2、,26度52分26.067秒终点:112度38分01.718秒,26度52分17.241秒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一、水利/27.防洪除涝工程.其他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317600m2(476.4亩)建设性质13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13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4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衡发改审2023128号总投资(万元)48942环保投资(万元)1465环保投资占比(%)3施工工期1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口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
3、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二、水利1、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故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3年12月20日,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衡阳市“美丽湘江”项目进行了批复,批复文号为:衡发改审(2023)128(见附件2)。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与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根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4、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M(渠)、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第四十二条禁止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水域上经营餐饮业。本项目主要为旅游开发及风光带整治工程,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光带整治工程涉及饮用水水源
5、二级保护区,但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湘江干流水域上经营餐饮业。不存在条例中所列禁止情况,因为本项目与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相符。3、与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表1-1与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序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从事围湖造田造地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新建排污口,不涉及围湖造田造地符合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
6、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根据本项目与三区三线的位置关系图(见附图5)及本项目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图(见附件6)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符合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3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依法按有关程序报批。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4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长江干流湖南段、湘江沅江干流及洞庭湖)岸线1公里范围(指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边界指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内新建、扩建化
7、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相关要求。4、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性分析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条款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华共水防中民国染法人和污治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工程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符合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工程不在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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