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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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深入打好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避免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
2、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管控,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减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推进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奋力开创经济兴、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二)目标指标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98.8%,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2微克/立方米;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重污染天气
3、比率为0;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降尘量不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表1空气质量巩固与改善目标指标类别序号指标限值备注环境质量巩固指标1中心城市PM2.5浓度22微克/立方米年平均2县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35微克/立方米年平均3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98.8%4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97%*98%*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0环境质量改善指标6降尘量6吨/(月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月均值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指标7NoX减排量(万吨)1.178VOCS减排量(万吨)0.45*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
4、、安顺市下属县级城市执行。*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下属县级城市执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建成区,贵安新区建成区,仁怀市建成区。二、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三)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和低
5、水平项目。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以60万千瓦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为主,鼓励建设100万千瓦级高效超超临界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超低排放水平。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进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产业发展,严控独立煤炭洗选、独立焦化、独立烧结(球团)和独立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一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四)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将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明显
6、高出行业平均水平、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或限制类名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镒合金、锲铁、高碳辂铁、高碳镒铁电炉。严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违规新增产能,推动提升水泥行业集中度,支持西南水泥、海螺水泥等企业通过产能置换方式兼并重组省内中小水泥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按照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和污染扩散通道优化产业布局。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
7、对在村、乡镇布局的新建项目,要严格审批把关,严防污染下乡。到2025年,全省形成绿色园区20个,绿色工厂60个,绿色设计产品10个。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有序设立园区大气监测站点,强化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管。鼓励贵阳孟关汽车城等汽修行业集中的区域建立汽修集中喷涂中心,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积极推进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
8、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严禁销售VOCS含量超标的涂料和胶粘剂。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鼓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途、色漆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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