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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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根据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非金融企业是指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不含选择其他方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
2、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指标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在外债提款前(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属省级/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1 .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必要时附书面说明)。2 .外债合同或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3 .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登记文件,如有)。4 .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5 .营业执照。第五条因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外债合同
3、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持以下材料到所属省级/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1 .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必要时附书面说明)。2 .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并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证。3 ,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第四条、第五条涉及的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第六条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前,需核实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银行为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提前还款的,须重新区分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计算风险加权余额。银行应履行展业原则,通过
4、适当方式认真审核非金融企业债务人主体资格,不得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办理外债登记。如有疑问,应及时跟所在地外汇局沟通,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第七条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打印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第八条对于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向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用的离岸贷款,视同外债管理。债务人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仍需在外债余额发生变动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第九条以下情形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外债登记:(1)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非金融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
5、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2)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外方股东认购其境内公开发行的可转债。(3)自贸债。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借用外债,原则上应将所涉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第十一条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金融企业债务人的交易对手方、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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