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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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涉密工程除外)原则上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各方主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
2、“省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线上监督。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指导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
3、监督,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在招标前按规定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第七条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
4、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定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遵守以下要求:(一)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
5、化招标方案;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有具体要求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本的内容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在招标文件专用本中落实现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三)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四)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五)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
6、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当符合住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六)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七)按规定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八)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潜在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到现场踏勘。(九)不集中组织答疑。(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国家和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招标工程的工期应符合其规定。(十一)应当允
7、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十二)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施工招标工程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标准,可在招标文件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或生产供货商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十三)不得将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或者费用转嫁给中标人。(十四)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登记制度,如实登记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评标办法的,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一并公开定标规则。定标规则中,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作为定
8、标因素。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潜在投标人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招标图纸和相关招标材料。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接受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关监督。上传材料包括:(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复文件;(三)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四)招标图纸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文件(适用于施工招标工程);(五)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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