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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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寿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寿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以县政府名义开展,是灵寿县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县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报
2、请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每届评选表彰组织奖、个人奖各12个。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紧密结合我县重大战略需求,借鉴和吸收国际和国内先进的卓越绩效管理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县政府设立灵寿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统一领导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县质评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消费者代表
3、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授奖建议名单。第七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质评委的办事机构,承担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组织拟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报县质评委审定;建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适时更新;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第八条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县政府质量奖。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灵寿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
4、立;(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十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灵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
5、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一条已经获得往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第四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十二条通知公告。每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评选方案,经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印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公告。第十三条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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