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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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切实防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
2、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用途变更,以2019年1月1日起批准的详细规划为准。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非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除上款所列的其他类型建设用地。具体地块的用地类型,由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
3、据有关规定认定。受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开发利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是指经调查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浙江省有关标准限值的地块。本办法所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名录”(以下简称“管控修复名录”)的地块,是指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或者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需实施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地块。四、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可依据生态环境部自然
4、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号)进行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上述负责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统称责任人。五、从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关技术报告技术审查的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从业单位对其出具的污染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5、、管控(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等技术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达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从业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21)53号)要求,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数字化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从业单位在从事前款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应将其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六
6、、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和管理管控修复名录,监督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和管理污染地块名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的评审、修复方案备案管理,承担风险评估报告、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和管控修复名录地块的用途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收回
7、收购、划拨或出让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和管辖权限参与污染地块名录和管控修复名录的管理,参与调查、风险评估、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报告评审。对接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环节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监督指导。(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与管控修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负责技术指导和支持责任单位落实安全措施,指导和监督修复后地块的开发建设。第二章污染调查七、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二)乙类地块,是指2019年1月1日后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
8、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三)丙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甲类、乙类外,属于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或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原址用地。八、属于甲类的,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管控(修复)的原则性要求。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应详细规划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地块有关信息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信息应至少包括地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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