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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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第三章政务数据共享第四章政务数据应用第五章平台支撑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应用,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及法
2、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基本原则】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按需共享、依法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将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相关工作的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指导、协调、规范和监督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第六条【政务部门职责】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
3、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制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七条【京津冀协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政务数据标准统一、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第八条【标准规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政务数据主管等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第二章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第九条【目录编制要求】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政务部门应当将依法履职过程中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采集、产生的政务数据全部纳入政务数据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应
4、当明确数据内容、提供单位、共享属性、更新频率、安全等级、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第十条【目录编制职责】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政务数据目录,统筹全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并定期发布全省政务数据目录。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务数据目录。第十一条【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责变化导致目录发生变化的,政务部门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更新并报送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工作期限的,经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数据目录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
5、十二条【基础和主题数据目录编制】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政务数据的政务数据目录分别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统计、政务服务管理等政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并维护。社会保障、价格监管、生态环保、医疗健康、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社区治理、应急管理等主题政务数据的政务数据目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政务部门按照职责编制并维护。第十三条【数据采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数据目录,确定政务部门数据采集内容和范围,分解形成本级政务数据采集责任清单。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
6、据采集责任清单,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数据,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数字化改造。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第十四条【采集变更】政务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政务数据采集内容或者范围的,政务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第三章政务数据共享第十五条【共享属性】政务数据应当按照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要求,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一)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
7、类;(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政务部门将政务数据共享属性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向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应当报上一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数据归集责任】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部门,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依据政务数据目录将本部门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供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第十七条【数据归集方式】政务数据归集包括物理汇聚和逻辑接入。通过物理汇聚方式归集的,应当将政务数据全量实时汇聚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
8、体系;通过逻辑接入方式归集的,应当将政务数据以服务接口形式接入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第十八条【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归集】基础政务数据由牵头负责的省级政务部门汇总形成基础数据库,通过物理汇聚方式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主题政务数据由省级政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业有关数据形成主题数据库,通过物理汇聚或者逻辑接入方式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第十九条【共享机制】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职需要,可以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需求。需要共享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的政务部门,应当通过省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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