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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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2、),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雨大风、雷电、高温、寒冷、强季风、大雾、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第四条【工作原则】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第五条【分级权限】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检查结果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
3、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指定有关机构(以下称为“各区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第六条【责任主体】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的主体责任,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区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重点单位的认定和公布第七条【重点单位认定条件】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
4、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第八条【重点单位认定对象】下列单位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二)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三)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四)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
5、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重点单位认定参考条件见附录Io第九条【应当认定的重点单位】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点单位:(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二)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交通运输、电力等单位。灾害性天气高敏感行业对照表见附录2。第十条【重点单位评审制度】重点单位
6、的认定实行风险评估制度,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应急管理、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各区根据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主要行业类型,推荐本行业重点单位名单,或组织相关单位自荐,汇总形成初拟名单提交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的初拟名单进行评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推荐(自荐)信息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评审表分别见附录3、附录4。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小组组成】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进
7、行评审时,由本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名录公布】市气象主管机构将评审后的重点单位名录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名录调整】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因单位发生新(改、扩)建、迁址、隐患整治等重大环境改变,或行业属性发生较大调整,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搬迁、倒闭、转型、长期停工停产等经营状况)需新增或减少重点单位名录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区主管机构按照重点单位的认定流程,重新予以公布。第十四条【重点单位信息化管理】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需要防御的灾
8、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并与各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实现管理数字化、精准化。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五条【气象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健全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第十六条【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重点单位应配备至少1名气象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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