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2024修订草案).docx
《海口市消防条例(2024修订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口市消防条例(2024修订草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海口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其它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消防发展,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2、建设和公共消防装备配备,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增加投入。第五条本市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加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区人民政府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工资待遇及优待保障政策。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园区履行消防工
3、作职责,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对消防工作职责不明确的领域和事项及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协调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承担火灾扑救和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本行业、本系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4、,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核查群众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隐患,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时,应当告知其不得安装;对已经安装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查处。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
5、当同步规划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在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消防供水设施建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验收。市政消火栓建设达不到相关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养机制,定期检查、维护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确保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等公共停放和充换电场所,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关单位建设室外集中停放和充换电场所。自然资源与规
6、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设置满足群众需求的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换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换电场所,配备灭火器材,禁止存放可燃物品。鼓励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换电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规划
7、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船艇泊位、消防取水码头等建设用地、水上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实施改造时,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老旧住宅小区、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改造时应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电子视频监控、火灾探测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等内容一并纳入改造内容,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消防安全性能要求。第十二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车
8、通道、消防供水、消防供电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农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承压能力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设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在非营业期间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口市 消防 条例 2024 修订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