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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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豫法政办(2017)18 号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执法机构: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转变执法理念,大力推行行政指导,有力推进了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指导程序,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办结合实际,对原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 年印发的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并制定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
2、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同时废止。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执法机构要结合本通知,及时修订本系统的行政指导工作规范、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制定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国务院部委已经出台行政指导相关规范的,可从其规定,也可以结合本通知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优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执法机构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等活动,促进本地、本系统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调解处联系。附
3、件:1.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2.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3.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2017 年 9 月 30 日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高效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
4、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并符合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要求,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二)增益止损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行政相对
5、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三)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同行政相对人互动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性。行政相对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四)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指导要尽量采取合理、简易、便捷的行政指导方式,做到实施程序简便,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提升。(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
6、似的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指导信息应当公开。第五条常用的行政指导有以下类型:(一)助成型行政指导。从行政管理政策、业务、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增进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二)规制型行政指导。预防、抑制和防范行政相对人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合作型行政指导。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倡导和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政民互动、合作、和谐。第六条行政指导的
7、实施方式:(一)引导。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引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发布信息、公布情况,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将其广泛用于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示范。行政机关通过描绘美好前景、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展示等方式,鼓励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公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去作出行为。(三)提示。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四)辅导。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
8、律政策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五)建议。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六)规劝。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开导、劝说、说服行政相对人,促使其接受行政机关的意见、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七)约谈。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集体或个别约见,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八)回访。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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