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落实国家关于地方政府天然气储备有关要求,提高我省储气调峰能力,保障民生用气安全稳定供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以下简称政府天然气储备)。为规范政府天然气储备管理,根据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方法(试行)和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河北省天然气储备实施方案(2023-2027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天然气储备的建立、存储、动用、回补、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天然气储备遵循“政府建立、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原则。第二章储备建立第四条
2、【建立层级】我省政府天然气储备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市建立,县级以下不再单独建立政府天然气储备。第五条【储量确定】政府天然气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各市的天然气储备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各市天然气用量确定,不少于年日均用气量的5倍;分为两部分,其中3/5为省级统筹储备,剩余2/5为各市自有储备。省级财政承担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3/5的费用,市级承担2/5的费用。第六条【费用承担】政府天然气储备由代储企业自行或委托采购1.NG,代地方政府储气,代储企业享有产权,政府承担罐容租赁费和购气贷款利息等代储费。第七条【管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统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各市
3、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市自有储备管理工作。第八条【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制定全省储气规模布局、储气实施方案和政府天然气储备的日常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储气资金的落实、拨付。各市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储气方案和市级财政储气资金的落实、拨付。代储企业负责向有关金融机构贷款、支付贷款利息,采购天然气并代政府储气;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及时、足额发放政府天然气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企业选定】代储企业应具备采购足量1.NG进行储备并有效调度的能力。合法合规选定代储企业,并报省政府批准。第十条【协议签订】各市应与代储企业签订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代储协议书,代储企业与金融机构、罐容
4、出租企业等单位分别签订贷款、罐容租赁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存储条件】罐容出租企业应拥有完善的天然气装卸、气化、存储、外输工艺系统,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运行、计量、安全、码头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遵循规定】罐容出租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动用、轮换外,必须常年保持计划储气量,对储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二)政府天然气储备实行专账记载,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账实相符;(三)对政府天然气储备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类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5、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储存安全;(六)罐容出租企业门口设立“河北省天然气应急储备库”标识牌。第十三条【故障检修】罐容出租企业开展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可能影响政府天然气储备存储或动用的,须提前48小时通知代储企业。储气设施出现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突发故障、设备运行达到预警值等情况,罐容出租企业应及时报告代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及时报告省、市储气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代储企业、罐容出租企业等单位应采取有效有力措施,降低影响和损失。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罐容出租企业和代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天然气储量;(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变更
6、储存地点、动用储备气量;(四)以政府天然气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五)其他有损或影响政府天然气储备质量、数量或存储、动用的行为。第十五条【质量管理】代储企业、罐容出租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储备气质量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第四章资金保障第十六条【资金拨付】政府天然气储备所需代储费用(含储罐租赁费、贷款利息、自然损耗、税费等)纳入省、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级资金拨付各市,各市在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及时连同市级资金拨付代储企业。第十七条【费用调整】政府天然气储备代储费用实行包干制,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第十八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府
7、天然气储备贷款或者代储费用等财政资金。第五章储气入库和动用、回补第十九条【入库时限】代储企业接到储气任务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储气入库,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天然气储备管理部门报告入库情况。第二十条【动用审批】未经储气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天然气储备。第二十一条【动用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储气管理部门可提出政府天然气储备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一)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二)全省或部分区域天然气供求严重失衡;(三)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的情形。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气量、使用安排等内容。动用及实施情况及时报省、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调度指挥】地方政府天
8、然气应急储备由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代储企业、罐容出租企业等相关单位须服从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调度。第二十三条【动用权限】各市在自有储备气量范围内可直接致函代储企业自主调用,同时报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自有储备气量不能满足本地需求的情况下,可由市有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动用省级统筹应急储备,经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动用指令,组织有关部门、用气企业、代储企业具体对接供气事宜。第二十四条【企业动用】动用政府天然气储备也可由城镇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年用气量5%天然气储备,在企业自有储气不能满足民生用气需求的情况下首先申请动用市级政府储备,市级政府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北省 地方政府 天然气 应急 储备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