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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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促进自然保护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然保护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
2、护区、自然公园等。本规定所称的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其中,风景名胜区实行单列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O第三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设立第四条拟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应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2022-2035年)相衔接。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湿地公园设立条件按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条件按照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有关规定执
3、行。省级地质公园设立条件按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程序:(一)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交由江西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书面征求江西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表决意见,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单位表决同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4、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综合科考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多媒体视频资料、范围和功能区矢量图等。第六条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程序:(一)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将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资源基本状况、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拟设
5、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七条省级自然公园设立程序:(一)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申请流程。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公布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申报书、影像资料
6、等,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省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及范围边界矢量图;资源条件和价值以及保护管理现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土地权属及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及规划实施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申请主体应对自然保护地面积、四至范围边界和功能区划及评审情况进行公示。第三章规划第九条自然保护地设立后应当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风
7、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其他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第十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一)申请主体。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二)申请流程。由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范围及功能区划图件、矢量数据;总体规划文本;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第十一条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一)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申请流程。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
8、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转办单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三)申请材料。申报请示文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和图册、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征求意见表等。第十二条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程序:(一)申请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二)申请流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专家论证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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