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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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 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XX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XX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政府、 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一 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 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 后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审核,是指工程变更实施 前的审核。工程变更应遵照先报批、后实施
2、的原则,未经 报批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由相关部门先组织调查核实后,再 进入变更审批程序。第二章工程变更范围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一)工程设计变更;(二)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 更;(三)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四)工程施工内容的增减;(五)因错项、漏项引起的标底预算工程量或清单工程量 编制差错;(六)其他实质性变更。其中第(五)项由原预算审核批准单位认定。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建 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一)合同中各种暂估价的签证;(二)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的人工、材料、机械差价调整;(三)政策性
3、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四)工程的奖罚和索赔。第三章 工程审批权限和变更程序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审制度。审核小组 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县 发改局负责日常的审核工作。第八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如下:(一)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 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二)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50400万元(不含400 万元)的,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 意见,再报县发改局,由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投资 县领导批准。(三)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400万元以上(含)的, 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后
4、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再报 县发改局,由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投资县领导审查 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四)为提高工程变更审批效率,当工程变更达到需上报 审批额度后,单项增加费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 程变更,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 案后,予以实施。审核小组可视情况对该项变更内容予以审查。 第九条因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的, 由建设单位或应急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但须留存证据材料(包 括影像资料等),事后按规定报批。第十条审核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对工程变更备案情况进 行抽查。第十一条如工程变更涉及技术变更,且行业主管部门或审 核小组
5、认为有必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有关部 门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按程序报有关部 门审批或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 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时间另行计算。审核小组应在 收到完整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特殊复杂或重大变更 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变更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XX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附表1);(二)工程变更情况说明,详细描述项目概况、工程变更 的原因和内容、工程造价和投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工程变更的 实施情况等。(三)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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