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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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部分以下划线标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各教育阶段国家和我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服兵役国家教
2、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依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粤教助(2023)2号)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普通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
3、高中,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各级公办学校,以及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应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负责预算资金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
4、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负责牵头拟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助资金绩效目标,办理资助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全面负责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申报资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认定)等要求规定,完善各教育阶段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各地各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资
5、助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开展重点核查和抽查,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资助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第七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八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组织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助资金绩效目标,按程序拨付资金,做好上级资金转下达和本级资金下达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九条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和承担省级下达资助资金和
6、本级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资金监管和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审核下级报送材料;对所属学校学生资助信息、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条学校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制定校内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承担学校学生资助宣传、申请、评审(认定)、公示、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学生数据信息管理等工作
7、,对学生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yGo(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
8、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由省和市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属高校补助标准。省财政对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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