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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CCSA90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XXXX-XXXX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技术规范Thewholeprocessofmarket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isrecordedandstandardized(征求意见稿)2023-XX-XX发布2023-XX-XX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本文件
2、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处、芜湖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行政执法流程、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和记录保存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
3、4TXXXXXXXX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和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政执法administrativeIawenforcement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本文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3.2技术执法technicaIIawenforcement运用技术思维、原理、标准、规范、方法、设备和设施等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3.3全过程记录Recordthewholeprocess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
4、、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和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4基本原则和要求4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49应对行政执法的启动、现场检查、抽样、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调查取证、送达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aa文字记录,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件,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4音像记录包括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方式录制的视频音频、照片和录音。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5行政执法装备应按DB34TXXXX-XXXX要求配备。行政执法流程见
5、图1。图1行政执法流程图6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6.1 启动6.1.1 填写程序启动文书,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移送材料等)按权限报批。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6.1.2 准备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记录、封条、登记保存、送达回证等执法文书。6.1.3 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左胸部,到达现场后开始记录,全过程不间断记录到离开现场后关闭。6.1.4 执法记录仪一般记录检查周围环境、被检查单位门口挂牌名称、全部现场参与检查人员等。6.2 现场检查6.2.1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应
6、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应向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也可以邀请法定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机构的人员或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6.2.2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第三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记录执法证号。当事人或第三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如有遗漏或记录有误,应当补充或允许更正。补充或更正部分,应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捺指印或签名确认。6.2.3应现场制作现场笔录文书,填写以下相关信息,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填写
7、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涉嫌违法行为时间、地点、检查过程等内容; 涉嫌违法物品的价格、数量及获取途径、方式; 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6.3抽样6.3.1抽样是技术执法的重要环节,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单位。6.3.2执法人员须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查验证照、核对资质。6.3.3现场需要抽样的应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陪同进行,应按相关规定,从待销产品成品库或者仓库或者用于经营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清点清楚物品库存、批次等信息并制作抽样单文书,相关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说明。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地方应由被抽样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6.3
8、.4应现场制作抽样记录文书,填写以下相关信息,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抽样产品按抽样记录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包括名称、地址等信息; 抽样数量包括检验样品数量及备用样品数量,抽样基数是被抽样产品的总量; 对抽样取证的方式、标准有规定应当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样品加贴封条,封存情况及备用样品封存地点应注明;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行政机关和检验机构分别保存,另有规定份数的按特别规定。6.3.5抽样样品应盖相应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专用章,做好标记共同封样;应按规定购买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及所有样品明细。6.3.6
9、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的样品移交承检机构,保质期短的食品须及时移交。对于易碎品、有储藏温度或其他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装箱固定、冷藏箱、冷冻车等贮存运输工具),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保持所检项目性质不变的运输条件,检验样品和备样应同时移交给承检机构,并确保样品的完好性。6.4登记保存6.4.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相关情况在现场笔录文书中说明。6.4.2现场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文书,应填写以
10、下相关信息,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登记保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登记保存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6.4.3现场清点实施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制作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应填写相关信息,当事人确认并签字。6.5行政强制措施6.5.1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
11、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6.5.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行政执法扣押物的保管费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关情况在现场笔录文书中说明。6.5.3现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应填写以下相关信息,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
12、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6.5.4现场清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制作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应填写相关信息,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实施查封(封存)、扣押的,应当对查封、扣押物品加封封条。6.6调查取证6.6.1调查取证,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检验(检测、检定、鉴定)以及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6.6.2调查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调查前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及调查目的,并告知当事人及证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6.6.3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所列项目应当填齐。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
13、。涂改部分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6.6.4调查时制作询问笔录文书,应填写以下相关信息,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是否为案件当事人实施;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及其他情形;一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6. 6.5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
14、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盖章。7. 6.6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6. 6.7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到场,或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接受调查、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或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7. 6.8
15、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8. 6.9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应制作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6.7送达6.7.1 送达文书应制作送达回证文书,由执法人员和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送达时间应准确到日。6.7.2 送达地点应填写单位名称并包含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6.7.3 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本局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签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签署日期。6.7.4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6.7.5 经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