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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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地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及工业项目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分类代码为M)的地块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其中MO(用地代码:10(HOO)用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中心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得减少。中心城区内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升级、布局调整或工业
2、企业”退二进三”等原因,确需修改规划工业用地性质的,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对工业用地进行总体平衡,确保该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规划工业用地的调减与增补方案应当同步申请、同步报批、同步入库,待详细规划修改完善后再办理有关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手续。第五条加强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工业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条件保持一致。标准厂房项目应编制建设专项规划,纳入专项规划且经经济信息部门认定的,方可申请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项目,不得擅自使用其他产业类别的工业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第六条工业项目应满足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本市产业准入管理要求。
3、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违反产业准入相关要求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工业项目应节约集约用地、高效发展,普通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可根据实际功能需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可按照不低于2.O的容积率掌握。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规范开展节地评价,倡导高标准立体化厂房,提高建设强度。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下限应符合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产业定位对应的容积率要求,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工业项目建筑密度按不小于40%控制。第八条工业项目配套设施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其占地面积不得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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