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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协议书协议号码:公司名称:(甲方)地址:联系人及方式:尊敬的宾客:坐落于风景优美的,酒店拥有间精心设计装潢精美、环境清幽的客房,配有9间多功能会议室及600人宴会厅,酒店拥有中、西餐厅、多功能宴会厅,可同时容纳900人就餐,三亚颐和大酒店将休闲度假、商务会议完美的融为一体,倾心打造的建筑风格与别具一格的装饰元素巧妙的相结合,勾勒出典雅、华贵的整体气质。并拥有经验丰富、高效的现代酒店管理团队,以及训练有素、专业的员工队伍;以热情周到的细节服务,让宾客在商务、度假的同时远离尘世的喧嚣,在市锦繁动间感受休闲小憩,怀着满足愉悦的心情体验颐和之旅。下榻三亚颐和大酒店将是您的首选之地,我们非常荣幸的
2、为阁下提供酒店的优惠价。房间类型门市价(RMB)商务散客(RMB)高级客房豪华高级房雅致套房商务套房别壁加床旅游团体价格:(高级客房)5间以上成团价格380元/间夜,10间以上20间以下价格:350元/间夜,30间以上价格:320元/夜间。(2月15日、28日)会议团体优惠价:一团一议。有效期:年月一日至年一月一日旅行社可以享有以下优惠和特别服务: 以上优惠房价可享受免费宽带上网; 以上优惠房价每间免费赠送1至2份早餐; 旅行团每满16间房,免费提供一间司陪房; 退房时间根据当天房态情况可延迟为下午14:00点; 以上价格不适用于春节、国庆、五一劳动节等重大节日; 如有价格调整将提前一个月通知
3、乙方:订户须知:1、甲方订房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乙方联系人,待酒店方确定后为准:2、房间保留期限:除由乙方于订房单上注明担保或注明客人抵达时间、联系电话、预付房款外,其他订房将保留至当日下午18:00点;3、甲方客人在乙方所发生的费用,如没有特殊说明,均由客人前台现付自理;4、甲方确认客人的房费、杂费有甲方支付时,必须等甲方客人退房后再作结算,结算形式以账单传真于甲方,并电话通知,杂费产生时,须有客人签名确认;三、付款方式1、信用卡担保:请提供客人清晰的信用卡正反面复印件及有效期、持卡人亲笔签名,及客人的预订担保函;2、提前预付:直接到酒店前台预付;或汇款至酒店帐户,汇款单上注明入住客人
4、姓名及入住日期传真至酒店销售部;3、团队预定需预付预算的30%定金,团队入住当天前台补足消费余款,离店结清;四、变更或取消除台风、交通班次取消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变更或取消已预订房间,需在入住3天前通知酒店;否则,乙方将收取预付定金作为保留房间的补偿,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房费与预付定金之差额。五、甲乙双方都应为双方议定的结算价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预订酒店客房请联系市场营销部酒店名称:甲方负责人签名:酒店地址:酒店网址:旅行社旅游合同范本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章术语
5、和定义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I)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6、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
7、期间。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
8、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徒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9、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4、己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
10、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旅游行程单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
11、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第三条订立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法律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条
12、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13、,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7、为旅游者
14、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
15、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5、对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