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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企业”)的采空区防治与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文件对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地下矿山企业采空区管理以“分级管控、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为原则,健全完善采空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采空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科学合理开展采空区治理工作,严防采空区事故。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地下矿山企业应当保障采空区相关工作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采空区管理台账。第五条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采空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采空区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开展采空区调查评估及治理、编制采空区治理方案、组织采空区治理竣工验收等;生产矿长负责采空区的充填、生产组织、治理工程实施等;安全矿长负责采空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
3、考核等。第六条地下矿山企业要加大与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力度,加强采空区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科学合理确定采空区最大允许暴露面积和体积,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第七条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对建立的采空区围岩地压和地面沉降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数值变化量较大时,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必要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确保安全。第三章调查与评估第八条地下矿山企业应遵循资料分析、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为主,物探和三维激光扫描为辅,钻探验证、综合评价”的技术手段对已结束采矿活动的采空区进行调查和探测,掌握采空区的分布(包括位置、形态、面积、高度、跨度、体积X形成
4、时间及其周边环境、顶板冒落坍塌、积水等情况,并将有关调查结果绘制到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剖面图、采掘工程中段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为下一步采空区治理工作提供可靠基础数据。采空区调查可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一并开展。第九条根据采空区调查结果,编制采空区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采空区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分析,评估采空区对地表建构筑物、井下生产区域和未来3-5年规划生产区域的影响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定性定量。采空区风险评估可由矿山企业自行评估,也可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经专家论证或评审,通过后的评估报告作为采空区治理设计、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以及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依据。第十条采空区安全
5、风险评估报告应根据矿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采空区围岩、采空区对应的地表、积水、充填情况及采矿方法、矿柱留设、安全防护设施等将采空区划分为1.I1.III三个等级,分别对应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按以下情况划分采空区安全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划分为高风险等级。(1)老采空区:上部对应地表出现沉降、裂缝,围岩地压监测或地面沉降监测数值大幅变化,临近(小于20米,下同)巷道、采场发生冒落,存有大量积水并有补给水源;(2)生产采空区:开采移动界限内地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岩石移动范围及保护带内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永久性建(构)筑物,采空区内留设的矿柱出现开裂、变形和垮塌;(3)工程地质
6、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压活动严重,采空区围岩不稳定,存在崩落、坍塌现象。(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划分为中风险等级。(1)老采空区:邻近巷道、采场有淋水现象,与相邻的老采空区存在联通,存有可疏干的积水;(2)生产采空区:采场顶板发生局部冒落,临近工作面有淋水现象;(3)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压活动轻微,采空区围岩较稳定,局部有掉顶、离层现象。(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划分为低风险等级。(1)老采空区:临近巷道、采场仅发现潮湿、点滴状出水,采空区无积水;(2)生产采空区:采场顶板未发生冒落,采场顶板及采掘工作面仅发现潮湿、点滴状出水;(3)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地压活动现象,采空
7、区围岩稳定,顶板岩石完整性好。第四章采空区治理第十一条地下矿山企业应根据采空区评估风险等级进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采空区治理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治理方案中应包括目标任务、选用的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物资、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等。采空区治理要纳入到年度生产计划之中,有序、有效推进。地下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治理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治理结束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采空区治理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对前期开采遗留的老采空区,应优先按期完成治理,超期未完成的,不得进行相关采掘作业。(二)
8、对新形成的采空区,应严格按照治理方案或采矿工艺设计和开采顺序及时处理到位,不再产生新的采空区隐患。第十二条采空区治理除采用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及组合措施之外,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治理采空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治理:(一)安全级别为中等风险及以上的采空区;(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发生过采空区地压、突泥突水等危害的;(三)有自然发火危险或与煤共伴生矿床的采空区;(四)资源整合矿区且历史上有过采掘活动的。第十三条采用封闭法和充填法处理生产采空区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风险级别中等及以上的采空区、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的
9、生产采空区,不应采用封闭法处理。采用封闭法处理其他生产采空区时,应按照设计的封闭墙位置和尺寸进行施工,并在封闭墙适当位置设置泄压(水)通道和观测(探测)?1.o封闭墙编号管理,建立台账,记录封闭时间、施工材质、厚度、充填料、施工人、验收人等信息。(二)采用水砂和胶结充填工艺处理采空区时,应设置滤水构筑物或溢流脱水设施;采用干式充填工艺处理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接顶处理;充填材料和充填工艺不应对地下水带来二次污染。第十四条地下矿山企业应将采空区治理方案、治理设计、施工影像、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存档备查。地下矿山企业整合、改制、矿权转让、闭坑时,其采空区治理档案资料应随矿山主体工程的技术档案
10、资料一并移交和归档保管。第五章实施主体第十五条采空区包括“有主”采空区(有开采主体的现有地下矿山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和“无主”采空区(开采主体不存在或已灭失,以及在历史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已关闭或废弃地下矿山的采空区卜第十六条地下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有主”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主体责任,编制治理方案,科学选用治理方法,全面完成历史开采形成的采空区治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水平,防止采空区引起的矿区地面塌陷、裂缝、井下冒顶片帮、冲击波、透水等事故灾害。第十七条地下矿山企业应根据设计确定的采矿方法、开采顺序、回采工艺和矿柱留设等,及时选用技术可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处置回采后形成的新采空区,并分析
11、生产采空区及其处理之后的安全稳定性。新建、改扩建地下矿山企业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第十八条对历史开采形成的“无主”采空区,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落实专项治理资金,有计划的实施治理工作,消除无主”采空区安全隐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采空区管理监督检查,发现地下矿山企业未查清采空区情况、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和时间处理采空区或未开展采空区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生产的,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理。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相关部门对矿业权设置、城乡及村镇规划统筹征求意见时,及时告知已掌握采空区对地表的影响范围。对处于塌陷、裂缝区范围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和重要设施等建构筑物,要督促矿山企业投入专项资金进行搬迁转移,并在周围设置完整的截排水沟或挡水围堤,地表塌陷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围挡设施,人员不得进入。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指定部门及时对“无主”采空区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做到治理完成一个,组织验收一个,本着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治理方案和现行标准逐矿验收,治理不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编制采空区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逃生路线、救灾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演练。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