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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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提高安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章职责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2、将安全教育培训项目纳入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并编制和收集安全教育培训资料;负责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综合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复证培训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公司审定并组织实施,主持开展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综合部实施公司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员工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3、和义务。第四章控制程序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九条新从业人员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培训教育的内容:安全法制、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教育为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第十条公司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
4、的知识和技能后,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一条新上岗的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第十二条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由综合部组织,质量安全管理部主持对其进行公司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第十三条二级(项目部级)安全教育:由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新进人员进行项目部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本单位(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章及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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