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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 追究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XX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2X号)、XX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XX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X政发2020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 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X政 办发2022X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 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股权代表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等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 和管理权限,遵照“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客观公正、责罚适 当,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建 立追责工作制度,明确追责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在追责工作中,涉及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 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 机关查处。第
3、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在企业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股权 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 风险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企业管控方面:(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 失或者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 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三)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 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四)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 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的;(五
4、)违反企业管控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条款影响公平竞争或者未 执行招标结果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 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 或投资的;(七)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时,未对被担保 企业的资信及担保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和详细论证的,应采取反 担保措施但未采取的;(A)违规开展商品期货
5、、期权等衍生业务的;(九)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 措施的;(十)违反购销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 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 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服务未按规定招 标或规避招标的;(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 本严重超支的;(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或增
6、资、租赁承包方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实施 转让、增资、合资合作、对外租赁和承包经营的;(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的;(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 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 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的;(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转让国有产权、 股权和资产有失公平公允的;(六)违规委托代持股权的;(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 租或者发包的;(A)违反转让产权、股权和资产或增资、租赁承包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固定资产
7、投资方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 损失的;(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 案、采取止损措施,且未按规定上报出资人的;(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 同类项目的;(A)违反固定资产投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投资并购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性规定投资,未按 出资人有关规定进行投资或进行非主业投资,未按企业章程及 企业内部规定和权限决定投资的;
8、(二)投资并购未按照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风险研究和 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有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可 预见的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五)项目投资额度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或为 规避监管将同一投资标的或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分拆或恶 意压低投资额度的;(六)越权调整投资规模、投资对象及投资地点、股权合 作方及投资方式等重大事项的;(七)在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 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
9、理失控的;(A)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 上报和未及时采取有效止损措施的;(九)未经审批擅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违规以各种形式 为投资项目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担保等,违反合同约定提 前支付并购价款等各项资金,或通过高溢价等手段向关联方输 送利益的;(十)违反投资并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改组改制方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的;(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 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 证结果的;(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 分给其
10、他单位、个人的;(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 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 私分国有资产的;(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七)在改制过程中,公司章程、相关协议或约定中,国 有权益保护条款明显缺失的;(A)违反改组改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方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的;(二)设立“小金库”的;(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 财、拆借资金、办理银行票据的;(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 户或从事相关投资业务的;(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
11、薪酬福利的;(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事件的;(A)因未依法纳税承担大额滞纳金、罚款的;(九)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方面:(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或内控执行不力的;(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 预警和应对的;(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 不到位的;(四)过度经营性负债产生财务风险危及企业持续生产经 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未按会计制 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指使编制虚 假财务报告,导致企业账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失真,造
12、成不 良后果的;(六)违反风险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认定第十五条资产损失认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金 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 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 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综合 研判认定。资产损失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 (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单笔资 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重大资产损 失单笔损失在200万元以上(含)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 但损失后果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第十六条责
13、任认定。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 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主管(分管)工作职责 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造成 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 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 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 责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
14、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 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 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 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 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 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 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六)明知
15、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应及时做 出决策而消极推诿、拖延不做决策的;(七)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国有资产损失的,对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 任认定。第四章追责方式与追责处罚第十九条追责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 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 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条追责处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 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依 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 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停职 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绩效年薪、扣减和 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 支付绩效年薪。对领导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 批评、诫勉等处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30%绩效年 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30%任期激励 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二)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视情节给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