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程(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程(修订).docx(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X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营造诚信考试的优良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考试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协调,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做好考试监督及保障工作。1.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有关的规章、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机构的相关工作;统筹协调考场安排和试卷印制;对考试组织、考场纪律、成绩记载等环节进行督促和检查;汇总全校考试结果,评价考试质量;汇总违纪作弊考生信息;开展考试研究与交流。2
2、.各二级学院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试的统筹安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包括教学副院长,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负责组织做好考前的宣传动员,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工作;试卷命题、接收、保管、分发及安全保密工作;负责考场管理,监考老师安排、培训及调换,考试期间加强巡视;试卷的评阅、装订和归档;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生的成绩录入、上报及归档;上报违纪作弊学生材料;组织补(缓)考等工作;考试工作结束后撰写考试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备案。3 .学校在考试期间成立考风考纪督察巡视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对各二级学院考试工作的安排、组织、管理、考风考纪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巡视、检查。4 .学校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加强考试期间教室管理、设备维修、水电保障和校车安排等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第三章考试时间及方式第三条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理论课、实验(实践)课都应进行考核。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第四条考试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各课程的考核类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原则上在期中或期末进行。考试类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或二级学院统一安排考场和时间,前半学期结束的课程集中在期中组织考试,后半学期结束的课程集中在期末组织考试
4、。考查类课程的考试,非公共选修课,由开课学院统一安排考场和时间,学生所在学院提供监考教师,考试安排由开课学院提前一周报送教务处备案;公共选修课,课程结束后由授课教师自行组织考试。第五条考试方式依据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考核要求执行。课程教学大纲中考核要求应根据课程性质明确闭卷或开卷,明确采取诸如笔试、机试、口试、课程论文、作品展示、调查报告、技能测试、汇报表演、实验操作等考试方式。补缓考采取与该课程上学期期末相同的课程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第六条笔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口试、技能鉴定、实验操作等采取抽题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应根据课程性质科学合理的设定。第七条为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鼓励教
5、师进行考试方法改革,强化过程性考核。教师根据课程性质,提出科学合理的考试改革方案,征得系(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的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第四章试卷命题第八条试卷命题要依据教学大纲进行,遵循“覆盖广泛、题型多样、题量适宜、难度适中的原则。覆盖广泛:命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题型多样:试卷题型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开卷考试试题的解题过程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所有试题的表述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
6、重复的内容。题量适宜:既要保证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完,也应避免在考试不到一半的时间内,学生全部交卷的现象出现。难度适中:命题要难易适度,一般基础题约占60%,综合试题约占30%-35%,难度较大的试题约占5%-10%,应能真实地检验教与学的质量。第九条考试命题同时准备内容、份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并注明得分点),且两套试卷的重复考题分值不得超过30%。近三年相同课程的考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鼓励二级学院加强课程试题库建设,考试命题可来源于试题库。第十条凡学时、学分、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均应实行统一命题。第十一条试卷必须
7、严格按照教务处统一制定的模版制作,要求把试题打印在8开(183*259)标准纸上。第十二条实行试卷命题审题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教学系(教研室)开设课程拟选用的试卷由本系(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查。命题教师正确完整填写命题审批表,确保课程名称、教学班、参加考试人数等信息准确无误;系(教研室)主任对本系(部)开设的课程试卷的试题(包括试题的题型、数量、质量、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格式等)审核后,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并交给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以下统称“教学秘书”)。命题不合格的课程试卷命题教师需修改或重拟。第五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加强平时对学生的学习辅导,考前不得以任
8、何方式进行暗示、透露考试内容和指定或缩小复习范围,更不得泄露试卷。发现有上述行为者,按XXXX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课程任课教师考试前必须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1 .参加教学活动但没有选课者;2 .无论何种原因,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课时者;3 .课程布置作业缺交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4 .对含实验的课程,未按规定完成课程实验者;5 .因其他原因必须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第十五条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原因。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处理并备案。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9、。第六章考试组织与考风考纪第十六条所有考试考场须安排专人负责监考。60人以下考场原则上安排2位监考教师,60人以上考场原则上安排不少于3位监考老师;监考人员由二级学院安排,监考人员应为承担教学任务的本校教职工。第十七条教务处在考试前发布考试安排(包括考试科目、时间、考场、监考人员等)。未经教务处同意,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监考教师等均不得随意变动。第十八条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考生需按要求参加考试,遵守XXXX学院考试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应遵守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及时制止任何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详细填写考场记录表。第十九条考生座位应拉开距离,依据隔位就座的原则,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
10、拉开学生前后左右的距离。第七章试卷评阅与成绩记载第二十条试卷评阅必须依据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地批阅试卷,不得随意变更批阅记录,不得出现人情分。第二十一条阅卷时应统一使用红色笔,统一采用减分形式。多人流水阅卷应在每大题得分处签上阅卷人姓名,单人评阅试卷可在总分栏后的阅卷人处签名。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在阅卷工作结束后,及时安排以系(教研室)为单位进行试卷评阅质量检查,二级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在本二级学院通报。第二十三条课程成绩构成分项和各分项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要求记载。人才培养方案中考核类型为考试的课程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最多
11、保留一位小数),类型为考查的课程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补考、缓考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评定相同。成绩记载的具体要求按XXXX学院相关成绩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学生成绩册一式三份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组织收齐,经系主任审查、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复核签名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随试卷交学生所在系存档,一份交教师所在系保存。第二十五条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后,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阅。第八章试卷的管理与归档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安全及保密工作,其他人员不得接触试卷。试卷相关责任人应严格做好相应环节试卷保密工作,严防试卷、试题泄漏。试卷相关责任人包括:出卷教师、教
12、学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学院分管领导、教务管理科验卷人、试卷印制环节相关人员、有机会接触试卷的相关人员。第二十七条考试前,各二级学院要按教务处的要求及时送交或领取试卷。试卷在命题、打印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卷应及时销毁。第二十八条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课程考核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根据学校的要求将试卷分析与记分册、课程小结等材料一起随试卷认真规范的装订。装订前务必点清试卷份数,同时试卷封面信息要逐项填写清楚。第二十九条评阅后的试卷整理后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妥善归档保存,在学生毕业四年后可以销毁处理。第三十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相关人员对上学期考试试卷
13、及相关材存档料进行抽查。第九章补考、缓考第三十一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下学期开学初学校统一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公共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学生应重选。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直接重修:1.考试资格审核后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2 .期末考核卷面成绩在30分及以下者;3 .旷考或在考试中因作弊、违纪受到学校处理者;4 .平时成绩不合格(或低于60分)者;5 .因其他原因必须重修者。第三十三条因病(事)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必须进行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以缓考;经批准参加二级学院安排的其他教学活动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由二级学院统一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可参加下学期期初补(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入。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在审批学生缓考时,应从严掌握,严格要求。第十章考试异常第三十四条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后可认定为考试异常:1.课程期末考试学生卷面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者;2.因考前泄露试卷内容,导致学生在考试开始不足一个小时,全部交卷者。被认定为考试异常的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无效,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组织人员重新命题,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补(缓)考时重新组织考试。对造成考试异常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