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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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气体积聚,以及氧含量不符合要求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
2、进入或者探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第四条部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卫健、教育、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
3、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管理的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宣传和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及相关人员能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门的监护人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护人员、作业审批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有限空间作业有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具备与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基本的急救知识技能。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4、有限空间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承发包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职责、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装备管理、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第八条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二)存在窒息性气体、缺氧环境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5、(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过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五)作业空间内高温环境或者低温环境,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六)高压、负压等其他危险因素。第九条有限空间等级管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有限空间正常运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缺氧、高温、负压等危险因素应列为高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明确管控责任人,划定管控区域,实施重点管控,实行人员、工器具出入全过程管控。鼓励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第十条台账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台账中的有限空间名称(或者编号)、数量、位置、类型和作业危
6、险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后果、防护要求、作业形式(自行/发包作业)、责任人等基本信息全面、准确,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单位涉及有限空间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开展风险辨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数据报送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将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和作业、审批信息纳入报送范围。第十一条安全风险公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内。安全风险告知牌应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
7、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应急处置措施、禁止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第十二条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开展全员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安全培训;对监护人员、作业审批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并留存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的专门培训记录。培训情况应如实记录,培训资料存档应当不少于三年。培训内容应当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单位有
8、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二)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等;(四)气体检测报警、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器材、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六)通过案例等方式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培训的,应当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作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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