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B超检查登记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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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B超检查登记管理制度1.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2 .禁止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胎儿终止妊娠,确定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永川区妇幼保健院)专家组进行诊断,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区卫生健康委。3 .进行孕妇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在场,并在孕妇B超登记本上实行双签字,非“三定点”医疗单位不得开展孕妇B超检查。4 .建立专门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做到如实填写、整洁、清楚、不涂改,所有的B超仪登记备案,有专人负责。5 .B超门口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标牌,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6.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将按人口计划生育法第36条母婴保健法实施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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