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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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产权改革后形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党基层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截留、平调、挪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
2、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有形资产,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四荒、水面等自然资源。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农村产权交易、经济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权益
3、维护等三资管理工作。市、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业务指导、审计、监督等工作。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实行委托代管制。在保证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农经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将农村集体三资交由镇(街道)农经部门代管。镇(街道)农经部门应加强代管资金的使用管理,除司法强制执行外,未经村集体同意,一律不得支出代管资金,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代管资金投放到其他机构。第七条实行“一村一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采取“双印鉴管理方法
4、。资金采取线上支付的,应确保实现资金支出申请、审批和结算闭环管理。第八条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积极稳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每年年初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报镇(街道)政府审核后执行。当年财务收支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及时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第九条加强收支审批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收入管理,明确收缴责任人,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要严格支出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出。重大事项需先履行重大事项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村级用工支出。推行非现金结算和
5、线上支出审批、支付,逐步减少或取消现金收支。第十条严格票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及向农民个人支出款项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监制的收款、付款票据。票据的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其他支出款项须取得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第十一条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及时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暂无法清收的债权,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保证法律诉讼时效。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道)政府审核。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弥补收支缺口、垫付
6、各种税费和支付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各区市要设置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及时预警,防止出现大规模债务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销债权债务,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建立核销备查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第十二条规范财务核算。推行月结承诺制,集体资金应定期核查,财会人员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做好记录。镇(街道)农经部门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分村建立账薄,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具
7、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第三章资产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台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资产资源类别登记造册,及时登记增减、租赁变动等情况,纳入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明晰产权。社会捐赠、脱贫攻坚、政府投资无偿转入由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对产权不清的,应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加快明晰产权,严禁体外循环。村庄搬迁撤并、村级建制调整的,不得随意打乱原集体所有界限,不得随意合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章程规
8、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规范交易。区市、镇街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健全交易规则,规范和引导交易活动。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资源承包、租赁,规定标的额以上的均要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其中标的额达到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线交易标准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应依法依规签定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遵从产权交易相关规定。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对各项资产资源进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因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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