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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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教育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把其提高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应当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等费用。第三条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等费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
2、极主动地缴纳学费等费用。第四条学校的各项学生收费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各项收费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学生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第六条学生收费实行归口管理,各类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学生收费科(以下简称学生收费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学校预算核拨。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七条学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其培养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学费的
3、收取每年按10个月平均计算。(二)公寓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寓化管理,向学生收取的公寓费用。公寓费的收取每年按10个月平均计算。(三)代收费用: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收的教材费等费用。(四)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的重新学习费、四六级考务费等费用。以上各项费用统称应缴费用。第八条学生收费对象包括本科学生,各类研究生、函授生、进修生,各种外国留学生、校际之间的交流生等。第九条学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职能部门(吉林省物价局)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代收费用应当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收支平衡的原则,维护学生利益,不得变相多收费。第三章收费办法第十条学
4、生收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每学年开学第一周为学生交费时限。学校实行学生交费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二)在校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足额将应缴费用存入本人的银行卡中,由学生收费科从农行统一划转。(三)大批量划扣以后或银行划扣没有成功的欠费学生,可持银行卡到学生收费科通过POS机缴纳应缴费用。(四)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标准交纳应缴费用。(五)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学生持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村)证明可申请缓交应缴费用。缓交应缴费用学生名单在开学后两周内确定,由学生处报计财处备案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六)学籍变动学生其应缴费用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
5、学生全年在校月数为10个月)。其中,休学学生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复学后按所在班级收费标准和实际在校时间收取;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收学费,第二年入学时按当年新生收费标准收取;留降级学生按降至班级收费标准收取。(七)学生重新学习费、四六级考务费收取,由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报学生收费科,由其从学生银行卡中统一划扣。(八)函授生等隶属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的学生学费、公寓费一般按学年收取,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学费等收缴及欠费清理工作。(九)对进修生、外国留学生等人员,由各经办单位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公寓费,并自行统计学生交费情况。第十一条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生处贷款办证明,交清未获贷款项目的费用,方
6、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十二条因退学、休学、复学、结学、降级、转专业等异常情况造成的应缴费用增减变动,由学生处、教务处以书面证明形式通知学生收费科,学生收费科及时对其应缴费用和奖助学金进行调整。退、休学的学生在办理退、休学事宜时,应结清所欠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休学手续。学生如因休复学而降级,不多收取学费和公寓费;学生如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按规定标准收取应缴费用。第十三条学生宿舍调整时发生的任何调寝、退寝、入住等情况,当事人应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调寝审批表由辅导员及学生处签字后,分别到调出和调入公寓管理员处签字,再到学生收费科办理,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多退少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学生寝室。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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