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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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河道采砂管理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以确保防洪安全、环境安全、国土安全、供水安全、渔业安全为前提,做到强化保护与保障需求相结合。(二)坚持依法管控,以不断强化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为基础,做到规范开采与全面清理非法开采相结合。(三)坚持属地管理,以谁管河道、谁管采砂为原则,做到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四)坚持科学管理,以规划、计划为准绳
2、,做到开采数量与开采方式双控相结合。二、年度开采计划(五)市(州)、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单位应在每年3月10日前编制完成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报请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批复后一般不得变更。(六)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应依据规划针对每条河流、每个拟进行开采的可采区明确具体年度开采位置、范围、时段、年度控制总量,对采砂机具开采能力及开采作业方式等内容提出限定性要求,对需借用堤顶作为砂石运输线路的,须对堤防维修养护提出保证措施。年度开采计划应附每个拟设砂场的平面作业布置图。三、河道采砂许可(七)河道采砂许可实行“一年一场一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
3、期一年,不得跨年度使用,不得转让、出售。未获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当地政府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任何形式从事采砂活动。(八)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本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开采品种、开采量、开采区域及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路线、弃料处理、度汛措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保障等实施性开采计划。市(州)、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对采砂申请进行规划、计划符合性审查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年度采砂人,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后,向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九)采砂管理合同应明确采砂业户当年砂石开采的品种、范围、采量、控采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线
4、路、弃料处理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恢复河貌等方面必须采取的具体可行措施。采砂管理合同应明确为不得转让合同。(十)采砂业主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前,应向申请采砂河段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河道采砂申请;2,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3.采砂业主在提交采砂申请时应明确开采作业方式,所选用的开采机具应具备相关行业管理所要求的合法资质及技术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十一)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河流(河段)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向经许可的采砂业户发放。(十二)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河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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