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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
2、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热源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
3、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和导投入生产。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九、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直、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
4、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瞰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
5、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6、理部门审杳,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
7、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
8、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杳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9、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
10、常性的检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
11、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
1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13、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直批复文件(复印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14、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1目的为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
15、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消防监督管理。3基本要求3.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2 企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3.3 项目组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过程地参与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并为总工程师提供安全、消防技术和管理支持。3.4 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资料;口软,安环科负责报批及相关联络。4需报政府批准的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4.1 需报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4.1.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4.1.2 符合下列条件的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4.1.3 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有较大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4.1.4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发生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4.1.23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即超出原装置设计要求、范围、数量的)技术改造项目;4.124 建筑物内部装修项目4.125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查验收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