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政和县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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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制定政和县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管理,保障群众安全、合理、充足的天然气需求,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近期出台南平市建阳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制。一、适用范围本机制适用于政和县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调整。二、联动内容(一)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实行联动调整。即当购气价格一定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价格变化情况作相应同向调整管道天然
2、气销售价格。(二)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含后期门站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即: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购气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实际到货含税加权平均确定;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燃气企业采购现货气源时应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建立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独立的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三、拟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一)燃气经营企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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