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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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做优,积极营造本市股权投资行业更加规范明晰的税收制度环境,构建有利于股权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将意见第四条“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修改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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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促进 股权 投资 基金 发展 意见 有关 条款 进行 修订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