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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数据产品合规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数据产品交易合规审查管理,引导各类主体合规、安全开展公共数据产品流通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石家庄市公共数据管理规定(试行)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行业性、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运营过程中、运营单位、应用单位依法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的流通交易,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产品,是指本市公共数据运营活动中,运营单位、应用单位经依法合规获得公共数据运营授权后,
2、使用公共数据或将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第四条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公共数据产品合规审查管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产品的合规审查。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产品合规流通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主体合规要求第五条公共数据产品的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失信名单等。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3.股东中应当
3、无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穿透不得超过20%;4以数据和信息技术开发、信息服务、数据服务、金融科技服务等为主营业务;5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 .具备专业的研发机构或团队;从事数据产品开发的人员及团队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7 .具备完善的数据产品、服务开发管理相关制度。第六条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开发公共数据产品所使用公共数据,经过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并确保公共数据产品在规定的应用场景范围内。不得使用下述公共数据进行公共数据产品加工:1.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公共数据;2 ,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数据;3 .法律、法规规
4、定不能运营的公共数据。第七条运营单位、应用单位所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若涉及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的,所使用的社会数据应满足相应的合规要求。第八条运营单位、应用单位采集的公开数据,应说明采集来源、采集方式、采集周期、应用范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采用非法入侵、技术破解等方式获取数据,干扰被访问网站的正常运营或者妨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未征得相关主体同意的,不得收集涉及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非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数据。第九条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或通过自身信息系统生产的数据,应确保数据的生产和处理行为合法,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第十条运营单位、应用单位通过协议获
5、取的数据,需提交明确相关权益的数据采购协议、共享或授权许可文件。若通过协议获取的数据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开展该类数据采集应当取得特殊资质、许可、认证或备案的,还需提交该数据提供方已经取得特殊资质、许可、认证或备案的相关证明以及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用单位所加工公共数据产品涉及使用个人数据的,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个人信息的收集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告知同意等原则,并应取得个人授权或同意。同时,采用去隐私计算、匿名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第四章数据产品加工合规要求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用单位
6、应当按照应用场景申请公共数据,遵循一场景一清单一审核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1.应用场景明确,使用范围明确,且具有社会价值或经济价值;2,应用场景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在运营期限内有明确目标和计划,能够取得显著成效;3.申请使用公共数据应当符合最小必要的原则。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加工处理公共数据应满足下列要求:1.运营单位、应用单位所有参与数据加工处理的人员须经实名认证、备案与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操作行为应当做到有记录、可审查;2 .原始数据对数据加工人员不可见。运营单位、应用单位使用经抽样、脱敏后公共数据进行数据产品的模型训
7、练与验证;3 .经市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可以将依法合规获取的社会数据导入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与公共数据进行融合计算。第十四条原始数据不得导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可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的,不得导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导出运营平台的公共数据产品,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批的应用场景。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用单位使用公共数据或将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用单位使用本市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仅可在本市运营平台或国内依法合规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的官方交易平台进行流通交易。第十七条除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外,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在国内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时,还应遵循该交易场所合规审查相关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参与公共数据产品加工的运营单位、应用单位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将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纳入征信记录。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本省对公共数据产品合规审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数据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