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内蒙古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深化高价值专利培育行动,规范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中心的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指以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为主体,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产学研用服”相结合的稳定合作机制,将创新成果转化成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的创新载体。第三条培育中心所涉产业领域原则上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产业集群范畴。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创新重大
2、战略部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助力实施科技突围工程,聚焦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提升自治区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组织开展培育中心的申报、管理和评价等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培育中心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区培育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培育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下达专项资金;(三)批准培育中心建设、运行、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四)指导和监督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五)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宣传,总结推广培育中心建设运行的典型经验;(六)推进培育中心建设、运
3、行和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内培育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二)协助开展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运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牵头建设培育中心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具备条件及主要职责是:(一)在本单位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培育中心工作机构,并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培育中心有序运行;(二)建立完善“产学研用服”多方合作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工作机制,建立并运行符合产业特点和创新规律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模式,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相关工作。第三章立项建设第八条培育中心申报采取“揭
4、榜挂帅”组织方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及全区创新优势领域,设立“揭榜挂帅”需求征集库,定期向全社会征集高价值专利培育需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经初步筛选并组织专家论证,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产业、技术领域发布榜单,明确培育中心的重点建设领域和建设需求。第九条揭榜主体须是自治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自治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揭榜主体与自治区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研发机构和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第十条揭榜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所在技术领域须符合发榜要求的产业、技术领域;(二)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价值 专利 培育 布局 中心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